朱小华/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朱小华受贿案于2002年10月10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朱小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9年期间,朱小华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巨额贿赂达数百万港元;违反规定,个人决定、批准将数亿港元贷给他人,给光大集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期间,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405.9万余元。鉴于朱小华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罪行的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以受贿罪判处朱小华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名: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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