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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积极配置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2月15日12:15 来源:[ 证券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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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交易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4年12月20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04年8月2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outhernfund.com)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南方积配

  2、交易代码:160105

  3、基金份额总额:3,535,576,439.25份(截至:2004年12月13日)

  4、基金份额净值:0.9880元(截至:2004年12月13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70,322,349份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4年12月20日

  8、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10、主交易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排名不分先后)。其中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交易商协调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包括: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11日证监基金字[2004]84号文批准;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04年8月24日-2004年9月29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2004年8月24日-2004年9月29日

  7、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发售和柜台(场外)发售

  8、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闽发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汉唐证券、大鹏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天一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金信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

  (2)柜台(场外)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南部理财中心(深圳)、西部理财中心(成都)。

  2)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3)代销券商:华泰证券、兴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广发证券、联合证券、银河证券、中信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长江证券、汉唐证券、东吴证券、广州证券、渤海证券、大鹏证券、湘财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天同证券、山西证券、长城证券。

  9、验资机构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34,839,056.67元及募集期间有效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人民币740,507.99元,已于2004年10月1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11、基金备案情况:2004年10月13日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于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04年10月14日中国证监会予以书面确认,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基金合同自此日起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4年10月14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535,576,439.25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4】10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4年12月2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南方积配

  5、交易代码:16010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70,322,349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的实时净值揭示两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考虑到南方积极配置基金作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交易的特性,仅揭示每日收市后的净值不能满足交易需求,基金管理人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商一致,决定增加南方积极配置基金的净值揭示频率,于交易日内每小时揭示一次。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将实时计算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Ⅱ”定时揭示。实时净值的揭示仅为投资者的交易提供参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不对其准确性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04年12月13日的场内基金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8,491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 137,830.92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755, 887,507份,64.59%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414,434,842份,35.41%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总经理:高良玉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深司字N40347

  经营范围: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股东架构:华泰证券有限公司45%、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5%及兴业证券有限公司10%。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人员情况: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价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市场拓展部、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养老金及机构理财部、投资部、交易管理部、研究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固定收益部、稽核部和综合管理部。市场拓展部从事市场开发及销售、客户服务等工作。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主要工作职能为全国社保基金管理及国际交往、QFII业务等。养老金及机构理财部,主要工作职能为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基金等其他养老金以及各类机构提供专业理财服务。投资部的主要职责为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主要职责为投资交易运作、监督、考核等。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运作保障部负责基金的交易记录、清算、基金会计。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软硬件系统的开发、维护、升级与安全管理,建立公司定量化的投资管理平台体系,为公司投资管理的定量化提供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负责对债券进行研究,并管理以债券为主要资产的基金。稽核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文件处理、议定事项的核定和督办、人事劳资管理、公司技术设施及后勤保障、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等。

  公司现有员工116人,其中69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郑凯铨 0755-82913200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现有四只封闭式基金、五只开放式基金和三只社保基金,截止到2004年10月底,其管理资产规模超过400亿元人民币,为国内管理资产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秉承“专业创造价值,稳健保证回报”的理念,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六年来为投资者创造了良好的回报,累计分红已近35亿元,公司旗下主力基金的投资业绩均处于行业前三名。

  基金经理:李明,男,1961年生。1983年毕业于中国纺织大学自动化系,获学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自动化系,获硕士学位。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同智、基金同德(兼)基金经理。2002年起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部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及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周月秋。部门内部共有员工46人,平均年龄32岁,9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9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庄为,综合处副处长,010-66106912。

  托管业务情况简介: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七年来,中国工商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止2004年7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6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20只,基金年均递增托管资产超过50%。至今已形成包括养老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产业基金、QFII资产六大类11项托管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3月获得《亚洲货币》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三)主交易商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热线:4008888666 021-962588

  联系人:顾文松

  网址:www。gtja。com

  4、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杨秀丽

  联系人: 苗永华

  电话: 0755-82262888-3617

  传真: 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6、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转63538、6370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马永、马泽承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胡洁静

  9、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634400

  传真:0551-2634400-1171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888、400-8888-777

  联系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注:排名不分先后,其中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交易商协调人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投资广场A座17层

  法人代表:陈建明

  电话:(010)66212132、13901029662

  传真:(010)66212110

  联系人:谢佳扬

  经办注册会计师:谢佳扬、孙国林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发售基金份额;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10)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或暂停上市交易;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方式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其他注意事项。

  6、会者须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不含2/3)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公告。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3、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收益分配方案与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公告。

  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的上述费用计算结果发送给对方复核。发现差错的,双方及时改正;核对无误后,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将基金管理费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托管费由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二)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1、认购费

  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3%,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四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发售费用。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挂牌价格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其中25%归基金资产所有。

  4、转换费

  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转换费率将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5、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配置型基金,通过积极操作进行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在时机选择的同时精选个股,力争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寻求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票据和回购等;剩余部分的现金资产将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5)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则不在限制之内。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7、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持有期利息估值,利息单列,不计入成本;

  8、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7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将按照《基金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基金合同存放和索取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12月13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04年12月13日,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九、重大事件揭示

  2004年12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

  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作出承诺: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积极配置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 《南方积极配置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五) 《南方积极配置基金托管协议》;

  (六) 法律意见书;

  (七)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十)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15日

  

( 责任编辑:影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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