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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
《规则》明确,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深交所、上证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审核与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等服务。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临时保管和过户登记等业务。结算公司对临时保管的相关股份采取锁定方式处理。
《规则》规定,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股份持有人在转让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前,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的申请,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持有人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还应当申请将拟转让的股份予以临时保管。
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无论是委托证券公司还是自行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相关信息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媒体上予以披露。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向社会公开的国有股份转让信息,除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予披露。股份持有人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或者自行提出撤回或者终止其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申请,但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证券交易所在同意其撤回或者终止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申请。涉及执行司法裁决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执行机关应当提供司法裁决和协助执行等文件,由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本规则共25条,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