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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国资委日前下发了《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应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国资委组织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
《办法》规定,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和实施,纳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