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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即将实施的廉政保证金制度,主要以公务员个人负担为主,单位则按照一定系数贴补,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单位贴补的系数是按照工龄、行政职级等因素来确定,并不固定。比如一个22岁、刚刚参加工作的公务员,按照规定,他要每年缴纳保证金500元,初定他的贴补系数为0.3(如果表现优秀,这个系数会逐步提高,可能会调到0.6、0.8,甚至达到1),那么单位每年贴补的数额就为150元左右(包括利息)。退休时可一次性拿到近30万元。
浙江省率先试水这种“廉政保证金”反腐制度,使以往的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致力于“解决制度问题”,积极意义不言而喻。遗憾之处在于,这种“解决制度”本身存在着诸多缺陷,而且有些缺陷是与生俱来的。首先,这种反腐制度是以牺牲政府的财力来遏制部分人的不廉政,是要以政府雄厚的财力付出巨大代价(单位每年贴补一个公务员150元,而且所有公务员都得贴补,长年累月下去这笔钱不是个小数)为前提,成本太高。其次,这种反腐制度是一种“买卖式”的关系,如果这种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稍有闪失,其效果不会比高薪养廉的效果好到哪里去。
“花开堪折直需折,莫待无花空折枝”。以往事实证明,许多贪官污吏在权、钱、色面前,砍头坐牢都不怕,能贪的照样处心积虑地贪,能吃的照样肆无忌惮地吃,他们所得的黑色、灰色收入何止是30万。退一步说,如果一名干部都已发展到了被严重警告、撤职、开除的地步,其“廉政保证金”就算100%全部扣除,已于事无补,想必这些干部早已经快快活活地享受够了,扣除“廉政保证金”对他们来说已没什么遗憾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廉政保证金”制度下,一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干部却可以有所作为。找人情,跑关系,分层分享30万,如此一来,不知有多少没有资格享受“廉政保证金”的干部将照样享受,各种变相套取“廉政保证金”的结果是国家亏本,百姓吃亏。
总而言之,“廉政保证金”制度用于反腐极有可能剑走偏锋,给笔者的感觉是客人们在旅店吃饱喝足之后再打一包。而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还须从其它方面入手,比如中国民主建国会浙江省委会委员、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徐剑锋研究员认为的,在以规范事权、财权、人事权为目标,以深化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以建设行政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招投标中心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为载体等方面做文章,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