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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2月17日09:32 来源:[ 上海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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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4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201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上海市源深路279号

  3. 设立日期:2004年9月2日

  4. 法定代表人:王彦国

  5. 办公地址:上海市源深路279号

  6.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

  7. 联系人:徐远征

  8.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9.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彦国先生,董事长,博士,副教授,中共党员。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基金审核处处长、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党委委员、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党委委员、副主任、纪委书记。现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燕萍女士,副董事长,大学,高级政工师,中共党员。历任上海外贸总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上海海外公司党总支书记,上海广告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事处常务副主任、党总支书记。现任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徐建平先生,总经理,大学,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张家港市财政局科长兼市房改办副主任,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杨舍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宏伟先生,董事,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现任江苏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王金来先生,董事,大学,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二轻局秘书,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科长、处长、助理调研员,兼苏州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证券处处长和苏州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证券处处长,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车玮女士,董事,大专,会计师。历任上海锦江航运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经理助理,上海锦诚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金融部副总经理。

  贝政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教授。历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经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经学院教授。

  张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员。现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兼职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和江南信托经济学家。

  张守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历任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律系讲师、系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马震亚先生,监事长,大学,会计师。历任苏州市审计局科员、副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王集华先生,监事,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广州部负责人,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阴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江苏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常务经理。

  3、督察员

  孙昌海先生,督察员,研究生,经济师。上海外贸学院教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资金科科长,瑞士汽巴精化(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上海浦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

  4、基金经理

  向朝勇先生:

  1993年至1996年就读于上海财经大学,获国际贸易专业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3年就读于中山大学,获管理专业博士学位。1997年至2002年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工作。2002年至2003年在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工作,任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年加入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健平 总经理;

  滕泰 投资总监;

  周晖 研究总监;

  向朝勇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及有关法规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承销证券;

  6)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各风险控制机构和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和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同时强化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对其相应行为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过失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总裁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经营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司的业务风险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事项。

  3)督察员: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内控机制与制度的建立、监察、评估和建议。

  5)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INDUSTRIAL &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注册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号

  发展概况:

  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中国工商银行拥有近2.6万个分支机构,拥有810万个法人账户和4亿个个人存款账户。全行电子化覆盖率为100%,人民币结算市场份额为45%,证券、期货、黄金交易市场的清算份额保持在50%以上。中国工商银行不仅是国内实力雄厚的大银行之一,而且已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前列。美国《财富》杂志以营业收入排序,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四年进入世界500强。2002年,被《银行家》、《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序,中国工商银行居全球大银行第十位。

  2、资产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处、QFII资产处、托管业务运作中心、研究发展处和内部风险控制处,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大陆第一家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七年来中国工商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的业绩。截止2004年7月底,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6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20只,年均递增托管基金资产超过50%。至今已形成包括养老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产业基金、QFII六大类十一项托管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3月获得《亚洲货币》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中国工商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中国工商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7个相关部门组成,其委员包括各相关部门的经理,工作重点是对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各部门风险与内控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建立起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制。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各部门负责自己分管系统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起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内部的纵向监督和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督察员,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监察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准则》、《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共13项规章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基金清算处、基金核算处、监督稽核处)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错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中国工商银行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源深路27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源深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国

  传真:021-50509884

  联系人:徐远征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方晓丹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4)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电话:010-68016655

  联系人:郭京华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顾文松

  (6)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 号

  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8)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电话:025-84457777-721

  联系人:袁红彬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电话:021-68419125

  联系人:缪白

  (10)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0755-82130510

  联系人:王红彦

  (1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电话:(021)68865020

  联系人:杜颖灏

  (1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电话:0755-83515581

  联系人:翟强

  (13)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6楼、7楼

  电话:(0510)2831662

  联系人:袁丽萍

  (二)注册登记机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源深路27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源深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

  传真:021-50509884

  联系人:徐远征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

  负责人:金明

  电话:010-84085858

  传真:010-84085338

  经办律师:陶修明、钟向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法人代表:胡定旭

  电话:021-63070766

  传真:021-63243522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2004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0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的相关信息

  1、募集方式

  直销和代销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行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

  认购价格=面值+认购费用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认购费率采用差别费率,如下图所示: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此为假设数),假设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2%=120元

  认购份额=(10000+3-120)/1.00=9883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3份基金份额。

  6、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正式宣告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追加认购每笔不低于1000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7、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8、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 人。

  (二)基金合同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如下:

  1、直销机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源深路27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源深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国

  传真:021-50509884

  联系人:徐远征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方晓丹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4)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电话:010-68016655

  联系人:郭京华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顾文松

  (6)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 号

  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8)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电话:025-84457777-721

  联系人:袁红彬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电话:021-68419125

  联系人:缪白

  (10)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0755-82130510

  联系人:王红彦

  (1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电话:(021)68865020

  联系人:杜颖灏

  (1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电话:0755-83515581

  联系人:翟强

  (13)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6楼、7楼

  电话:(0510)2831662

  联系人:袁丽萍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消;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限制

  投资者申购基金,代销网点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但在直销网点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但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营业时间内向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时须按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直销或代销网点取得T日交易申请的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者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投资顾问或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取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办理申购申请时,所需申购款应在当日15:00前全额到基金销售机构的银行帐户,若截至15:00申购款项仍未全额到帐,该笔申请将视为无效申请,无效申购款项将在最迟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内向其申购收款账户划出。

  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作为本基金的赎回收款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确认有效后,赎回申请资金在最迟不超过T+7日内向其指定赎回收款账户划出。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按金额申购基金,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2)投资者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按投资者持有的时间分段收费,费率如下: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4)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除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以外 ,赎回费的至少25%归入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不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50000×1.5%=75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750=49250元

  申购份额 = 49250/1.016=48474.4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474.40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赎回费用=10160×0.3%=30.48元

  赎回金额= 10160-30.48=10129.5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29.52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资产净值/ 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情况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申请。

  上述(1)到(4)项为暂停申购情形,发生时本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上述(5)项为拒绝申购情形,发生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基金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的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1)项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已接受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本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本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本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的,为巨额赎回。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经济成长,以中低风险水平获得中长期较高收益。

  本基金通过个股精选、科学的操作策略及严密的风险控制等手段来降低投资风险,力争将本基金的风险水平控制在比较基准的一定幅度范围内;同时,本基金通过对中国经济成长规律的准确把握和对具有价值成长比较优势股票的前瞻性投资来分享中国经济成长,获得中长期较高收益。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具体比例范围为:30%-95%的基金资产投资股票,投资债券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60%,现金类资产最低比例为5%。基金股票资产的80%以上投资于三重比较优势选股模型选出的股票。

  (三)投资策略

  在资产配置上,本基金根据各类别资产风险收益水平及本基金风险收益目标,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平衡风险收益基础上,把握优势成长,追求中长期较高收益。在股票选择上,本基金根据个股在行业、企业、价格三方面比较优势的分析,精选出具有行业、企业、价格三重比较优势及具有企业、价格两重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投资对象。在股票具体操作策略上,将根据经济增长周期、行业生命周期及企业生命周期规律在中长时间段上进行周期持有,同时根据指数及个股运行的时空和量价效应进行中短时间段上的波段操作。

  1、资产配置策略:平衡风险收益、把握优势成长

  本基金资产配置的重点首先是研究影响资本市场各项因素的变化趋势,并对各项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拐点进行预测和把握,从而把握资本各细分市场的风险收益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目标动态平衡与优化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在平衡风险收益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出本基金在风险收益目标上的追求,那就是把握优势成长。具体体现在大类资产配置顺序上就是股票资产优先,其次债券,再其次为现金类资产;体现在股票资产品种配置上就是投资于经过三重比较优势选股模型筛选出的股票池股票;体现在从股票池到组合层面上就是对优势行业和优势企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股精选策略:三重比较优势选股模型选股

  (1)根据东吴优势行业综合评价模型,确定东吴优势行业、一般行业和弱势行业

  本基金根据对行业竞争优势和成长能力的研究分析,结合国际竞争力及其它因素的优化,构建了从定量与定性两方面相结合的东吴优势行业综合评价模型,并根据该模型确定东吴优势行业、一般行业和弱势行业:第一步,根据行业景气成长状况将行业分为景气上升行业、景气平稳行业以及景气下降行业;第二步,根据行业成长内涵将行业划分为成长内涵较差、一般、良好和优秀四类;第三步,根据行业景气成长及成长内涵排序分类结果设计行业划分准则,初步划分确定出优势行业、一般行业和弱势行业;第四步,结合行业国际竞争力及其它因素对以上初分结果进行优化调整,最终得到东吴优势行业、一般行业和弱势行业。

  (2)根据东吴企业竞争优势综合评价模型,构建东吴企业比较优势备选股票库

  第一步,从企业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资产质量以及企业规模四方面构建出东吴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分行业评价上市公司价值创造结果并排序。第二步,根据波特的五种竞争力模型和价值链分析内容、以及企业能力理论和企业资源理论等,构建出独特的东吴企业竞争优势评价体系(包括:战略团队优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管理运营优势、资源及其它附加优势),分行业综合评价上市公司竞争优势和未来成长能力,并根据上市公司竞争优势综合评分结果对根据东吴企业财务评价体系排序结果进行优化调整。第三步,根据优化调整后排序结果,选取东吴优势行业前40%、一般行业前20%、弱势行业前10%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东吴企业比较优势备选股票库。

  (3)根据东吴EVA价格比较优势选股模型,构建东吴价格比较优势备选股票库

  第一步,建立以EVA为基础的价格比较优势选股模型;第二步,根据本基金EVA模型计算出上市公司的价值;第三步,比较股票价格与价值的相对差距,并按相对差距分行业进行由小到大的排序;第四步,选取东吴优势行业前40%、一般行业前20%、弱势行业前10%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东吴价格比较优势备选股票库。

  (4)本基金股票池构建

  取东吴企业比较优势备选股票库和东吴价格比较优势备选股票库交集中属于优势行业部分的股票作为本基金股票池主要备选股票库。主要备选股票库股票具有行业、企业及价格三重比较优势,数量占绝大部分。取东吴企业比较优势备选股票库和东吴价格比较优势备选股票库交集中属于一般行业或弱势行业的股票作为本基金股票池补充备选股票库,它是本基金股票池备选股票库重要的补充。本基金股票池主要备选股票库与补充备选股票库两部分股票经过流动性优化后,共同构成本基金股票池。本基金股票池构建过程见图1。

  图1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基金股票池构建过程

  东吴嘉禾优势精选基金股票池分不同层面的选股模型按不同时间周期分别进行调整。其中价格比较优势备选股票每两个月调整一次,企业比较优势备选股票每季度调整一次,东吴行业筛选结果每年调整一次。在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基本面和市场指数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可进行临时调整。

  3、股票操作策略:周期持有、波段操作

  在股票具体操作策略上,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增长周期、行业生命周期及企业生命周期规律在中长时间段上进行周期持有证券资产,同时根据指数及个股运行的时空和量价效应进行中短时间段上的波段操作。

  4、债券投资策略

  作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也非常重视对债券投资机会的把握。在债券品种选择上,本基金遵循相对价值原则和流动性原则。相对价值原则指选择到期收益率处于收益率曲线上方的个券,在到期收益率接近的券种之间,选择久期较短者,在久期接近的券种之间,选择凸性较大者;流动性原则指选择交易活跃的现券,用换手率或周转率指标来衡量。

  债券资产品种配置的依据为不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水平,配置方法根据利率变动情况分别考虑杠铃型、纺锤型等组合方法,同时考虑动态控制和调整组合的久期;可转债品种配置将综合考虑市场容量、条款对价格的影响等因素。操作的基本策略包括:1)根据对经济运行指标的跟踪研究与央行货币政策走向的分析预测,判断利率风险的变化趋势,动态调整债券资产配置比例及债券久期水平;2)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和流动性水平的变化,调整债券品种结构;3)利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不同品种收益率差或新券上市定价水平与收益率曲线的差价等机会进行套利操作。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65%*(60%*上证180指数+40%*深证100指数)+35%*中信全债指数。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定位于中低风险水平,力求通过选股方法、投资策略等,谋求中长期较高收益。

  (六)投资决策

  1、决策模式:动态博弈、优势决策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的前瞻性,分析的科学性,掌握优势信息和参与者行为动态,把握先机,形成有利策略,达到优势决策的目标。具体过程见图2。具体而言,本基金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形成投资策略并率先行动,在行动过程中根据对手反应及最新信息进行调整完善,最终形成最有利的策略并坚决执行,在执行结束后进行客观认真地评估,为下一次决策提供重要的经验与参考。

  图2 决策模式分解图

  2、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基金总体战略、资产配置、审议股票池、对基金经理提出的仓位与组合预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沟通;

  (2)基金经理:参与构建股票池、提出仓位计划和组合预案、实施具体投资计划;

  (3)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反馈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监督交易指令的合规合法性;

  (4)研究策划部:构建股票池、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咨询支持、为基金经理投资提供支持;

  (5)金融工程小组:通过对投资组合的跟踪与评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实际效果的反馈意见,以优化改进投资决策;

  (6)风险控制部门: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等构成。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及实际投资进行全程监控(左边虚线框内),并定期和不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风险事项报告;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水平,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就风险事项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沟通,以监控投资决策流程和各级决策权限的行使是否合法合规及科学合理。

  (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使之比例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抵押;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房地产等实业投资;

  (5)买卖其它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除外;

  (6)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作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财产等。

  (二)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账户相独立。基金专用账户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承担基金财产本身债务之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一般按成本估值。如果估值不公允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公允价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差错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相关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四次,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年度已实现净收益的50%;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1、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8、基金分红手续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3 项至第9

  项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后,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1、认购费用

  (1)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

  (2)认购价格:面值+认购费用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此为假设数),假设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2%=120元

  认购份额=(10000+3-120)/1.00=9883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3份基金份额。

  2、申购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5%,具体如下表所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50000×1.5%=75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750=49250元

  申购份额 = 49250/1.016=48474.4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474.40份基金份额。

  (3)收取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申购费用的使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用:

  (1)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如下表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赎回费用=10160×0.3%=30.48元

  赎回金额 = 10160-30.48=10129.5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29.52元。

  (3)收取方式: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费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基准计算。赎回费直接从赎回总额中扣除。

  (4)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不超过75%的部分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至少25%归基金财产。

  (三)基金税收

  1、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1998]55号文、财税字

  [2001]61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字[2004]

  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对基金主要税项规定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基金买卖股票按成交金额的0.2%缴纳证券交易(股票)印花税。

  3、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本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报表等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2、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3、招募说明书、基金定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布后,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定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另外,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二)基金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律师、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赎回和分红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因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变更《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第一,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第二,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第一,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第二,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三,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第四,上述第三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第五,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变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2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5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第一,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下列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争议的解决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源深路279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 王彦国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0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基金管理业务;(二)发起设立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错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T+3日上午11:00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8、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的价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2、定期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所有选择此项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季度交易对账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也将向选择此项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方法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及网络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或登陆公司网站(www.scfund.com.cn

  )查询基金账户状况、余额、交易记录、盈亏统计和其他相关基金知识以及进行投诉。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按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责任编辑:影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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