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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转让规则》明年1月1日起实行
全流通悬念再袭千三
本报记者 陈衍晖 整理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由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
○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
首部非流通股转让规则出台
从明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这是上证所、深交所和结算公司日前颁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该规则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审核与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等服务。
《规则》称,股份转让双方既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其中,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无论是委托证券公司还是自行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相关信息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媒体上予以披露。而信息内容包括拟出让股份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拟出让的非流通股的股份性质、拟出让的股份数量及占相关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出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期限、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等情况。委托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的,应提供证券公司的联络方式;自行提出申请的,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联系。《规则》规定,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
《规则》规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适当降低。
《规则》还规定,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
《规则》明确,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信息公开相关事宜,可以比照证券行业投资咨询、发行承销业务的现行收费作法,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而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缴纳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新规将成全流通过渡方案?
《非流通股转让规则》与此前市场的预期相去甚远,一方面,新规未硬性规定非流通股协议转让需要公开询价;另一方面,也未就此前市场盛传的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时将会拿出一定比例,以略高于协议转让价格向流通股股东配售一事作出明确规定。
从2001年的法人股拍卖,到近年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频繁转移,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产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一直都有一种按捺不住的“流通”冲动。
面对失控的法人股拍卖及上市公司公开征集受让人的行为,2001年10月,证监会颁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叫停了所有法人股拍卖市场。《通知》强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下有序进行,并规定,非流通股转让或受让方都必须通过证券公司代理。
其间,证监会官员也屡次提及,非流通协议转让规则即将出台。不过,从2001年10月至今,监管部门一直担心市场将《规则》出台与全流通加以联系,甚至将《规则》视为全流通的过渡性规定。
有证监会官员接受记者电话咨询时称,《规则》其实定稿已久,只是顾及市场稳定性才迟迟未予签发。
知情人透露,除市场低迷因素外,监管部门也一直希望上述向流通股股东转让的办法能够一并在《规则》中体现。不过,由于该规定与全流通课题相关,随着国九条股权分置小组成立,这部分内容也让渡到相应的小组进行研究。
有关部门此前的考虑是,非流通股股东在协议转让时,必须拿出30%的股份,以高于协议转让价10%至20%的价格向流通股股东配售。配售后,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这30%股权可上市全流通。这种模式可解决流通股股东无权参与低价协议转让市场的问题,也部分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
新规则对市场影响几何?
新规则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首次对非流通股的转让作出规范。这项政策对市场将产生怎样的作用,目前市场还没有得出一个准确的结论,不过从市场规范角度来看,《规则》的出台首先在杜绝上市公司重组暗箱操作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规范了上市公司重组的行为,通过公开询价、信息披露的方式发现非流通股的真实交易价格,因此,对后市具有真正重组措施的公司来说,是一个利好,保证了信息的公平性。
对流通股股东不利
从更深的方面看,非流通股股份转让的明确规定是否就意味着未来实行全流通?因为从2001年的法人股拍卖,到近年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频繁转移,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产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场外的转让行为已经是愈演愈烈,前期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规则和措施来规范,政策的正式出台也表明非流通股份可能将进入一轮股权转让的加速期,同时转让价格的体系将对整个市场形成整体下移的吸引,这样对市场资金的分流作用不可小视,对已经是非常孱弱的市场以及参与者的心理都将起到较大的负面影响。
《规则》称,股份转让双方既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而且锁定期只有一个月,转让股票的对象、时间和数量相比以前有极大放宽。这其实变相给非流通股提供了一个规范、便捷的流通渠道,再度提升了非流通股的价值,也间接否定了对流通股东利益的补偿,含权预期破灭,更加强化了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的利益冲突,对整个市场都有一定负面影响。
价值重心将下移
深度来看,这个渠道还是独立于二级市场运作,等于是为国有股场外减持和流通提供了一个合法平台,而由于流动性提高,势必吸引更多保守型资金介入这一市场。因为这个市场几乎没有价格风险,同时还可以获得可观的投资分红以及长期的资本增值。这点对于高价的蓝筹股就有较大的压力,如果其非流通股通过交易所转让,转让价格也就是在净资产之上的一定溢价,这个价格将与二级市场价格形成巨大价格落差,由于《规则》表明自然人也可以参与非流通股转让,那么势必会吸引许多二级市场资金去追逐非流通股,两者之间的价格差异势必会逐步缩小,好比A股和H股的价差从以前的一倍到现在20%左右,一旦这一政策落实,可能导致的就是一个比较长时期的价值重心下移。
蓝筹股面临分化
反过来看,对于市盈率、低市净率、业绩也较为稳定的钢铁、石化等周期性股票来说又属于利好,因为即使有这一政策冲击,目前这批股票的市价也没有太大压力,价格差异基本处于合理范畴,风险可谓提前释放完毕。因此可以说这类股票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
但对于高位蓝筹股,可能就没那么乐观,因为政策性风险无法回避,前景充满变数。但这更多取决于市场的认识和妥协程度,确切地说是取决于高位蓝筹股的走势。因为没有业绩支撑的股票还可能会继续下跌,低位蓝筹股基本没有下跌动力甚至存在内在反弹动力,就看高位蓝筹股如何演绎了。如果市场能够接受这一新方案,认为高位蓝筹股还具备投资价值,不再与政府争利,那么困扰市场的股权分置这一深层次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也就没有多大的杀跌动力,目前的底部可能就真正成为中长期历史大底。
但是如果市场觉得这一制度依旧不合理,开始用脚投票,高位蓝筹股也开始杀跌,那么1300点可能就只是新一轮跌势的开始,后市面临的将是所有股价硬接轨,等于跌入了推倒重来的深渊。
从周四盘面来看,市场走势还较为平缓,成交量和股指都还处于正常调整的范畴,还无法判定市场的真实动向,这一政策还需要市场的理解和消化,所以这几天的走势就显得相当关键,后市是上或下就在此一举,中线变局之前建议投资者多看少动,一旦趋势明了就要果断采取行动。
( 责任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