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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将提交给于25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国家《公务员法》起草小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表示,国家将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公务员法》酝酿将机关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法官、检察官、警察类等。而目前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仅规定区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中国缺乏职位分类的历史传统,划分类别的标准,不仅要依据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还要取决于管理的需要。从实际需要出发,目前应把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从综合管理类划分出来,同时考虑将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单独归类,实行有区别的管理。
公务员分类对社会最大影响莫过于对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管理。行政执法类岗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包括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环保、药监、城管、物价、卫生等等。如何有效管理这支队伍仍然是最头疼的问题。而现行相关制度设计提供的约束不足,激励功能不够,是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
而《公务员法》如将行政执法类区分出来,将有利于更好地激励和约束一线执法队伍,更好地适应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
设立行政执法类,就是要体现对执法的严格要求。在录用环节上,采取竞争性考试的方法,严把“入口关”;在考核环节,增加社会评价的因素;在培训环节,把培训成绩与上岗任职结合起来。
根据中央编制部门的调查,行政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机构设置过多,队伍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二是队伍庞大,普遍超编,人员素质较低,许多执法人员未经严格考试和培训上岗,执法粗暴,态度蛮横,“执法扰民”问题严重。三是各地执法机构审批制度不规范。
在传统计划管理体制下,各部门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作为维护部门利益的手段,“以罚代管”,捞取经费。同时,政策制定与执法没有分开,执法队伍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
《公务员法》将行政执法公务员单独分类,统一实行专门管理,有助弱化“部门行政”,将决策与执法分开,中断部门利益的链条,推行公共行政。
(原载12月19日香港《大公报》)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