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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征出口税应当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免过度削弱中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12月12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宣布,为了推动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我国纺织品出口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稳定的贸易环境,也为了在配额取消之后继续保持和提高纺织出口行业的整体效益和长期的国际竞争力,中国政府决定在2005年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配额取消之后对部分纺织品采取从量税计征方式加征出口关税。
应当承认,鉴于后配额时代纺织品服装贸易完全自由化的“最优”状况难以成为现实,对部分纺织品出口加征出口税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虽然各主要纺织品服装进口国在2005年1月1日如期取消全部纺织品服装进口配额已成定局,但保护主义者不可能坐视竞争力强大的中国纺织品服装行业横扫全球市场,10月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对中国生产的袜子、化纤裤、针织衫、梭织衬衫和内衣采取进口限制措施,就充分显示了这一点,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第16条又为进口国借助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阻挠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提供了便利。
有鉴于此,国内纺织品服装行业已经提出了实施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ExportRestraints——VERs,有时也称为自愿限制协议——VRAs,或有秩序销售安排——OMAs)等构想,希望借此减少、避免进口国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限制措施。由于中国纺织服装产业具有全世界无与伦比的范围经济优势,加征出口关税不至于动摇中国的优势,而且具有以下优点:
首先,与由进口国限制进口相比,我国通过加征出口税获得了在进口国以高于世界市场价格销售的价格加成收入;而如果征收反倾销税,这部分价格加成收入势将落入进口国政府囊中。其次,由于此举可望减少贸易摩擦,我国出口企业相应可望减少应对反倾销官司的支出。
再者,与实施自愿出口限制(亦即由出口国政府自己设置出口配额)方案相比,相对透明、公开、公正的出口税手段能够减少出口配额分配过程中腐败官员“寻租”的可能性。直到现在,在仍然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中,配额分配、拍卖过程及结果也始终为非议所包围。
最后,加征从量出口关税还有助于促使出口企业提升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
尽管如此,且不提我们需要采取什么措施保证加征出口税确实能够换取主要进口国减少对我国商品的限制,在实施出口税方案中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决策者提出万全之策:
首先,加征的出口税率不能太高,加征出口税的商品范围不能太广,以至于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同时损害许多进口国贫困阶层的基本生存权利。毕竟,廉价、质量尚可的中国商品是全世界亿万人口唯一承受得起的消费品;获取廉价中国消费品也是他们的基本人权。
其次,加征出口税应当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免过度削弱中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例如,纺织品服装必须紧密跟踪市场流行口味,因此生产、销售周期很短,如果报关时间过长以致耽误交货期,势必根本损害我国纺织品服装的竞争力;而加征出口税用意是抑制我国出口企业过度依赖价格竞争的倾向,而不是削弱我国在范围经济、物流等方面的综合竞争力。无出口税时出口商只需提前一天报关,加征出口税可能将延长报关时间。那么,海关部门将采取怎样的措施为出口企业服务,改进报关程序和效率,避免加征出口税延误企业报关呢?
最后,加征出口税应当是暂时性措施,而不应当是永久性措施。加征出口税是为了主动削弱自己的价格竞争力,但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目前的价格竞争力不仅源于我国无可比拟的范围经济,而且一部分来自现行人民币汇率安排,还有一部分来自某些厂商对工人敲骨吸髓式的压榨。无论具体过程如何,可以确认,现行人民币汇率安排必然要在某个时刻作出改变,更高的人民币汇率水平随之将削弱我国纺织服装产业目前的价格竞争力;而不仅人道主义准则不允许无良厂商继续大规模残酷剥削工人,在提高国内消费率、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工资水平也必将全面提高,今年的“民工荒”已露端倪。
当上述两项变化成为现实时,继续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加征出口税就不合时宜了。因此,加征出口税方案应当规定该措施的实施期限,以及实施期限届满之后决定是否延长的准则,从而防止该项措施固定化以致损害未来我国出口产业的竞争力,同时降低出口企业决策中的不确定性,便利其制定长期经营策略。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