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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的场外交易终于被明确禁止了。从明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这是上证所、深交所和结算公司日前颁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该规则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审核与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等服务。
对这个《规则》,人们更愿意把它解读成为全流通的前兆或者说是过渡性方案———其实这是不言自明的。我们似乎更该关心一下非流通股的转让从场外转向场内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沪深交易所之外的场外交易是一种制度扭曲的体现,这种现象一直以来都为人们所诟病,原因就在于,同样一家公司的股票,在两个市场的交易价格相去甚远。有激烈的观点直接说,场外转让是对流通股东公然的歧视和掠夺。
的确,从交易的设计上来看,场外交易限制个人入场,只有法人才能参加交易,参与的对象就是指大宗交易,并不适应个人参与。因此,场外交易的实质是场内流通股东应该得到的购并收入转嫁到场外收购的法人股东身上。
我们知道,对场外交易合法性一直是没有明确说法的———我们的股市开设十多年,占上市公司绝对数量的非流通股转让政策却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上市公司包括国有股在内的非流通股转让办法,监管部门以往一直没有一套相对完整的操作办法和程序指引。
一直到2001年10月,鉴于当时全国各地法人股拍卖热潮渐起,“非流通证券”的场外交易市场逐步形成,证监会才不得不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管理下,在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和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的参与下进行。同时,为防止法人股分拆拍卖,证监会作出“凡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下的股权转让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不过户”的内部规定。难以想象,管理层默许了非流通股以一种私下“协议”转让的方式存在,但《公司法》却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这样的矛盾尽管有其深厚的历史原因但并不是真的没办法解决。
之所以规定交易场所,管理层或许是为了使交易过程更加透明,更加规范,使信息尽可能充分披露。但是,在转让非流通股过程中的一些大是大非的根本问题似乎并不能就此找到答案。
有两方面的观点值得注意:一方表示要坚决截断这种转让,理由是非流通股在转让过程中往往以低于流通股的价格转让,而非流通股的价值是“中国7000万股民用高价堆积而成的,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不公平的价值转移。另一方则认为,不合理的定价机制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交易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局部的技术性的问题而背离了一个从长远看更为重要的大方向。现在,交易从场外转移进了场内,应该说是从技术上化解了病灶。
显然,在交易是否可行的问题上,我更倾向于后者。
场外交易由于法律障碍、定价方式、交易过程等老问题而被终止,这是管理层顺应潮流的务实之举,现在,交易将移入场内,在信息相对充分的条件下,在更多关注的目光中,诸如对交易主体资格要求、交易设计的适应性等诸多问题则将给管理层带来更为严格的考验。
可以说,对管理层而言,一切又将重新开始。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