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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5,沪深证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联合发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至此,前段时间在经济学界与金融学界热议的C股市场理论,告一段落,设立C股市场减持国有股,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经认真分析后,我们认为该《规则》还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这个发文机关的行政级别太低,仅仅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待非流通股转流通如此影响股民利益的重大事件如此草率,这样做可以说是根本不把股民利益当会事,不把股民放在眼里。证监会、国资委不参与显然有推卸、逃避责任之嫌。国有股转流通的制定权不能由国资委、证监会下放到交易所级别,这么低级别的三个机关有权威吗?能保证股民利益吗?股民如何相信今后不会很快就推出提高C股流动性的方案。这么大的问题,甚至国务院应当成立专门委员与国资委、证监会一起担当发文机关。
第二,这个方案没有广泛地征求股民的意见。
《规则》设计的对国有股流通权的时间限制是30天,实际上与我提出的递进流通国有股市场或C股市场理论原理相同,但三个发文机关确定这个天数时,是否作过详细的数量分析不得而知,合理与否,一开始就这么短是否会对现T+1交易制度的流通股股市场冲击过大,是否应该更长一点?这一点不作深入的调研与分析,是不能盲目轻率确定的。
第三,这个消息出的如此突然令股民大吃一惊,事先应当让股民知情,让股民在参与决策、提合理化建议中有所预期。这个方案并没有明确非流通股的递进流通概念,没有明确告诉股民非流通股将在以后各年度逐渐采用递进流通的战略解决。这给股民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心理压力,政策的不透明与政策的突然性或非预期性使得股民觉得政策风险更大。我们应当明确告诉股民,今后几年国家将会采取递进流通战略解决非流通股问题,直至实现T+1制度的全流通。事实上T+30的流通必定是权宜之计,今后证监会等管理层一定会于随后各年逐步缩减C股的限制时间,直至合轨,不可能一直这样T+30的流通下去。应当增加股民对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的可预期性,让股民对此问题又明确的预期与制定决策的参与权,应当开听证会的形式先征求股民的意见,及向股民征集合理化建议。
本次《规则》在解决国有股问题上的态度基本体现了分散化决策,没有集中统一的事前部署与说明。股民害怕的就是非流通股这个“笼中虎”,分散化决策会给这个“笼中虎”出笼提供很多各种机会,所以如此不明晰的股市政策程序会增大股民的担忧。最好的办法就是明确化,制定几年内非流通股流通的战略规划,如明确告诉股民将在六年时间内,逐渐缩短对C股的流通权的限制时间,如2005实行T+30交易制度,2006实行T+25交易制度,2007实行T+20交易制度,2008实行T+15交易制度,2009实行T+10交易制度,2010实行T+5交易制度,2011实行T+1交易制度,使C的流通性逐渐提升为A股的流通性,逐渐实行C股与A股的合轨。完成股权分置到股权的统一转化。股民如果明白随后几年C股的流通权是有限制的,则对A股市场价格的冲击会较小,反而改善公司治理的正面效应将占上风,A股会不降反升。甚至我们可以规定不是六年后并轨而是拖长到十年后并轨,那对A股的价格影响将变得更小。如每年减少不是少5天,而变成3天,即以后十年分别实行T+30,T+27,T+24,T+21,T+18,T+15,T+12,T+9,T+6,T+3的交易制度。否则不给股民明确的消息,只会使得股民一直人心惶惶地担心说不定哪天C股就要实行T+1,这种担心会极大地打压股指,股市今天走出逐盘下跌的行情就是这种担心的反应。
第四,《规则》对广大股民不公平。《规则》规定国有股受让人方须向国资委提供近两年的单位资信证明的规定,以及《规则》规定每手转让以1%为的基本转让单位,将1% 以下股份视为零股交易,这部分股票只能卖给持1%以上的股东,这些规定了只有法人才具有参与C股市场的资格,而自然人不具备参与C股市场的资格,这一点对广大股民很不公平。寻求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对每手大小的规定来实现,比如规定每手1万股或10万股,而不能通过身份限制的办法。欧美发达股市寻求战略投资者的最主要手段还是公司控制权市场市场化的办法,虽然也有少许股票协议转让方式的案例,但最主要的办法还是谁出钱多,谁有控制权。我们不能一开始就把C股市场设计成寻租的市场、特权通行的市场。因此我们一开始就应当明确采取市场化的办法,应给予股民公平参与的权利,防止暗箱操作、私下交易、内幕交易。
第五,《规则》规定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然后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其中第二种方式允许国有股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转让,在经济转轨的国有股所有者缺位的大环境下,这种非公开性原则在为证券腐败埋下了祸根,这一定会诱发许多国有股转让中的大大小小的经济犯罪案件。因此我们应当主张公平性为第一原则,为上市公司寻找一个战略投资者主要靠出价,以出价论英雄,方能杜绝证券腐败,防止低价盗卖非流通股,保证经济转轨中的社会公平与稳定。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但愿非流通股向流通股转轨的过程,能够对全体国民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而不要成为少数人设租、寻租的场所,不要成为低价盗卖国资的场所;股市不要变成腐败的渊薮、蕴含社会不满的火药桶。国有股逐渐转流通政策应当有更多人的参与、尤其是股民的参与,而不能有少数人说了算,中国需要新法治主义,需要更多的公开性、公平性。如何在此过程中维护股民的利益,应是经济学家的重任。(华南师范大学 郭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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