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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一个月里,已经有两起由拆迁纠纷所致的自焚事件发生:8月22日,南京市拆迁户翁彪在玄武区邓府巷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点燃自己浇满汽油的身体;9月15日,同样的悲剧在天安门金水桥,发生在安徽农民朱正亮身上。
玄武区拆迁办采取恶意驱逐行为是翁彪自焚的直接原因,据报道,该拆迁办在处理邓府巷拆迁矛盾时,有断水断电、恐吓、暴力殴打等行为;在安徽农民朱正亮的案子里,征迁部门把居住人强行赶出屋外然后推倒房屋的行为也充满了火药味,结果导致矛盾激化。
我们不能判断安徽青阳县拆迁管理部门的拆除方式是否完全合法,可以肯定的是,它和玄武区拆迁办使用极端手段处置 “钉子户”的行为一样应该受到谴责。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体现中央关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不过,问题的症结并非只在拆迁办的行事方式,在我们看来,所有矛盾源于拆迁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公平。
在南京邓府巷的拆迁中,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补偿费用是按照每平方米3300多元的价格来测算的,而该地段新商品房的价格在每平方米7000元以上,巨大的差价导致拆迁户极为不满,冲突不断发生,翁彪自焚只是其中最极端的一个行为。同样,安徽农民朱正亮不能接受县房屋评估机构将其房屋的评估价定为每平方米补偿价312元。媒体在对朱正亮事件的调查中披露,当地拆迁户曾言“令自己不满的并不是拆迁本身,而是拆迁补偿问题以及房屋估价问题”。
房产仍在大多中国人的生活资料中占绝对比重,仍是比较昂贵的生活资料,甚至在很多贫困家庭当中是和生存本身这一根本问题合二为一的。失去住房就等于流离失所,生活无着。一方面,我国的人均收入不高,另一方面房产在我国仍不是完全自由流动的资源,失去房产者不可能像失去其它财产那样可以轻易地赎回。对于城市居民,因城市生活成本不断上涨,未能获得足额补偿的拆迁户面临的选择是在同样地段获得更小面积的房产,或者搬迁至更边远、房价和生活成本更低的郊区。对于农村人口,土地是生命所系,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因此,无论是谁,索取这些重要的生活生产资料就必须给予被索取者公平的补偿,这种补偿要能够抵偿他们所失去的价值和维持生存的机会。而政府在合理补偿生活生产资料价值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例如失业救济、安排就业、给予就业指导培训等也并非可选而是必要。在一个公平的社会中,征地拆迁不是难题,前提是政府与拆迁户或者农民进行双方满意的公平交易。
怎样体现这种公平交易?2001年6月13日公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核心精神在于拆迁补偿同房地产市场价格接轨,使被拆房屋体现其市场价值。
近日出现的极端行为表明,政策在一些地方的执行失败必须引起重视。问题很大程度出在对市场价值的确定上。由于房产资源的流动性不强,许多城市的二手房市场仍未成熟,很难形成成熟的市场价格。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异,拆迁房产价值的确定具有很大弹性。媒体报道,南京市现在实行的区位补偿单价仍是1998年公布的价格,事实上,近两年南京的平均房价每平方米涨幅超过千元,按照目前执行的补偿标准,补偿款只能购回原条件住房2/3的面积。正因为存在弹性,一些地方政府因各种显性或隐性的目的有机会侵害拆迁户或者失地农民的利益。由于政府在房屋征迁这项行政行为当中必不可少地混杂着开发公司的商业行为,于是产生了大量的借机寻租现象,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在较贫困地区,由于资源更为贫乏,一方面,政府所能够掌握的财政能力相对低下,而工作业绩的压力又比发达地区更为迫切;另一方面,征迁政策为地方政策执行者带来的寻租利益也更具有诱惑性,因此就有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侵害被拆迁户或者失地农民利益的情形;也因为房产在贫困人口的生活资料中占有更高的比重,在这些地区,侵害拆迁户利益极有可能导致类似自焚这样的极端行为发生。基层政策执行者如果利用中央关于拆迁的政策获取私利,解决分配不均的政策最终导致分配更为不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如果从宪法的高度来看待房屋征迁工作,“合理补偿拆迁户利益”应该在地方政府制订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得到真正的体现才能解决拆迁纠纷的根本矛盾。
( 责任编辑:蒋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