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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6日,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规则中称是为了对非流通股的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二天有某媒体对此《规则》进行了重大利好的宣传,甚至以“中国的C股市场即将诞生”的标题宣传,利好的理由居然是冠冕堂皇:“《规则》的实施,为目前非流通股进行流通的C股市场将有望建立,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搁置已久的国有股减持问题也将有望随之开闸,此国有股减持非彼国有股减持,其对股市是一个重大利好。”
对于C股市场的设想以及对A股市场投资者利益的危害,笔者早在2003年就对这种严重伤害A股投资者利益的设想与行为进行了批判。没想到两年后的今天,这个C股市场的规则设计又借尸还魂再次登场。不同的是,上次C股市场是以国资委某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的提议出现,这次是以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发布,虽然在规则发布的署名上没有中国证监会,但从当前中国股市管理体系来看,没有中国证监会的支持显然这样的法规是根本不可能发布的。
管理层到底是要“救市”还是要“毁市”
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黄菊近期多次关注中国股市,多次指示要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此政府部门近期出台了十多项政策,表达出的意愿是挽救股市危局的态度。怎么在这个“救市”关头,相关部门却抛出如此明显的“毁市”规则呢?
由于“股权分置”制度缺陷,使得中国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了极高的成本进入市场,非流通股因此获取了不合理的高额资产收益。如果我们善意的理解这是改革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规范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它应该得到公正的解决。而保持公正的基本条件就是要充分尊重处于弱势地位群体的意见,这也正是《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九点意见》的基本精神的体现,即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但显然,随着非流通股转让规则是实施,不可避免的形成事实的交易市场,这不是什么“转让、交易、买卖、流通”等名词词汇所掩盖的。非流通股可以名正言顺的拿广大流通股投资者的贡献做交易了,可以金蝉脱壳获利逃跑了,这对广大股民是极端不公平的。由于非流通股价格低,其转让变现必然会对流通股市场形成巨大冲击。很明显,作为“股权分置”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发起人的非流通股由于股份的多次转让势必将使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更加复杂化,甚至从技术上看等于变相地实现了直接全流通,这样将使得从技术上解决流通股的“含权”利益都变成了不可能。
消息出来股市即告下跌,1300点再度被迅速击破,市场投资者经过一个周末的思考分析,市场开盘即现缺口性爆跌,股市投资者对如上“大利好”作出了真实的反应。
如此前后矛盾的信息与行为,让所有人感到匪夷所思。
为什么政府管理层一方面说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九点意见》的基本精神,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主席说A股是“含权”股。
但另一方面却鼓励非流通股的转让,形成事实上的流通,将非流通股变成了事实上的可流通股。将中国股市的问题更加复杂化,甚至从技术上看等于变相地实现了直接全流通,消除了A股的“含权”。
那么请告诉中国股市的千万股民,到底哪个才是真的?
深交所的澄清公告是辟谣还是确认谣言?
事情还没有结束,随后更搞笑的事情是12月20日深交所委托搜狐财经发布澄清公告:“近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公布后,有媒体报道,深交所有关人士称,我国即将设立C股市场,国有股减持有望启动。以上报道与事实不符,特此澄清。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恐慌。”但《规则》中明确说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所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都必须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仔细看了看这些解释,一句话就可概括以上特征:“白马非马!”这个解释文告似乎就是不断向投资者重复着:“白马是白色的马,不是马!”
不在A股交易系统中交易,难道就不是“可流通股”?能够公开合法(交易所确认)的转让、减持、交易、买卖了,这类股票还能被冠以“非流通股”吗?
可流通、可交易、可买卖、可减持、可转让……请给大家解释解释它们的概念区别?
如果按2005年1月1日要实施的规则看,那么在交易所层面会出现两个交易体系,一家公司的股票出现显形(以前非流通股场外转让是非法的、是隐性的)的两个市场价格。一边是股民以前买的20元30元买的社会流通股,现在大多都跌到5、6块了,可是那边还有一个市场2块、1块甚至几毛钱的再买卖,而且是同一家公司的股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给投资者造成的印象就是,天天提醒股民,你买的股票价格太高了,没有投资价值。这样会使流通股造成很大的压力,一定造成投资者利益的损失。
如果有人强词夺理说,交易模式存在大区别,说是时间长,交易单位也不同,其实股民难道是每天都换手股票的吗?T+1天的与T 1月还是T+6月对大多数股民来说有区别吗?至于交易单位的1%与100股,恰恰说明机构投资者将会去买低价的1%,而不会来买100股的A股了。甚至股民之间可以集合购买1%的股份。
如果是一个新进入中国股市的投资者就要对这个奇怪的事情做判断了,是买低价的非流通股(可以转让了就不是非流通了)还是买高价的社会流通股,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肯定买低价的法人股。有人说要是单位和法人才能买!个人不能买,那么只要注册一个小卖部就可以成为法人了,就可以买了,实际上自然人并没有购买限制的。
现在已经可以流通的法人股(原非流通股)有人买,价格当然上涨。A股社会流通股没人买,价格就下跌!等两个市场价格一致了,此时还有什么A股“含权”之说?A股含的哪门子权?非流通股此时已经是可流通股,不过不是到你A股市场计算机交易系统上来买卖,或者用别的词汇:可交易、可转让、可买卖等等)的法人股了,涨了当然是以前圈钱获得大好处的“非流通股股东”再次获得“涨价”利益,社会流通股跌当然损失的是已经严重套牢的股民利益。
2005年1月1日,我们可以静观都看看《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是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九点意见》的基本精神,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责任编辑:紫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