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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小额信贷典型模式
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在小额信贷方面所走的道路也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典型模式:
1. 乡村银行——“联保”模式
“联保”模式在孟加拉和泰国比较流行。这一模式的特点在于:运用联保方式代替抵押担保,减轻了贷款人的资金压力。同时,以小组为平台的自我管理和相互监督方式,既为贷款人创造了互相学习的机会,也有助于降低银行的管理运营成本。
但这种模式也有缺点:贷款人的贷款额度、信誉状况容易受小组其他成员的影响,个性化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同时,以例会为基础的管理手段过于繁琐。
【案例1】孟加拉乡村银行
孟加拉有4家比较大的乡村银行,我们走访了其中3家,即名气最大的Grameen Bank、以培训见长的BRAC、以存贷款为主的ASA。3家银行机构都属非政府组织,具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和经营机构。其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国际组织及其它方面的支持;二是成员储蓄。其贷款对象以穷人为主,要求成员无土地、无财产。
在运作模式上,采取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农户自助组织。通常30~50人为一个中心,有每周定期的中心会议制度,可以交流管理和技术方面的经验。5人为一个小组,每个小组都应取得以下共识:增加资金的积累,扩大经营规模,改进管理能力,并承诺在其他成员发生还款困难时相互帮助。贷款额度由个人所在小组或中心的表现,个人在乡村银行的总储蓄额以及个人愿望决定,一般不应低于个人储蓄总额的150%。
还款期限可选择按周还款或按月还款。对按期参加活动、按期还款的,其基本贷款额度逐步递增,反之,则递减。如果贷款者无法还款,则由小组共同承担风险,其他成员相应地也负有还款责任。
以上3家银行在经营同一项目、存在竞争关系时,其手段通常是提供更加优惠的服务来吸收客户。比如,GB为成员建立了专门的医疗机构和互助医疗计划,BRAC为成员子女提供免费基础教育,并培训专人给予医疗服务,ASA则专注于存贷款服务。
2. 合作社——成员服务模式
合作社在拥有一定的初始资本后,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核准注册,再通过吸纳存款、收取会费等方式招募成员,并选举产生贷款审核委员会、成员审核委员会、贷款跟踪服务委员会等机构,向成员提供资金信贷等系列服务。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由贷款人选举产生的组织机构,更能为贷款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此模式在菲律宾比较普遍,而且很容易得到政府部门的核准。但在日本,政府对这种组织的审查十分严格,主要担心它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
【案例2】菲律宾Novaliches发展组织
Novaliches发展组织是一个信用合作社,属非政府组织,经菲律宾农业合作发展局批准设立。主要是通过吸纳存款和提供服务等方式积累资金,向成员发放贷款。成员存款达到一定期限后,可申请贷款。如果不能及时还款,Novaliches发展组织将为贷款人提供两种选择:一是缴纳滞纳金;二是将贷款期限延长一年或更长的时间。同时,Novaliches发展组织还为成员提供培训、医疗、折扣商品等服务。
【案例3】日本妇女城市贷款合作社
日本妇女城市贷款合作社也是一个信用合作社,属非政府组织。它主要通过向其它公司或机构募集资金,向借款人贷款。借款人不需提供抵押担保,但要具备以下条件:
■ 入会并缴纳会费,成为组织成员。通常个人会员至少缴纳10万日元会费,企业会员至少缴纳30万日元会费。
■ 借款者必须是该地区的常住居民。
■ 借款者必须是小企业、集体企业或微利甚至无利企业,其领导者将作为责任人。贷款额度一次最多1000万日元,总计不超过20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五年。利率在5%~18%之间。目前这一组织已开始发放贷款,但尚未完全获得日本政府的批准。
3. 政府——直接信贷模式
这是指日本政府所属金融机构直接运作小额信贷的模式。即财政注资形成基金,金融机构对满足条件的贷款人审核并发放贷款,风险由利率调节,并由财政最终承担。这种政府直接运作的模式,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更快地实现政策目标。但是,它的专业化、市场化程度不会尽如人意,而且它需要一个足够慷慨的政府财政。
【案例4】日本创业贷款计划
该计划由日本国家生命基金组织实施。该组织是政府直属金融机构,主要职能是向很难得到贷款的个人或微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自2003年1月起,该组织正式建立并实施创业贷款计划。创业者提供创业计划书,并满足以下条件,经审核通过后,可得到贷款支持,不需要任何形式的担保。主要条件包括:
■ 新企业能够创造就业岗位,包括小时工等灵活就业岗位;或者新企业能够满足生产技术发展和生产服务多元化的需要。
■ 申请者必须提供至少一半的初始资本金。这项计划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50万日元(2004年4月起提高至750万日元)。贷款期限:设备贷款不超过七年,资本金贷款不超过五年。贷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在标准利率的基础上增加2.7%。在无担保情况下,这家机构处理风险问题的主要手段是浮动利率,即对高风险行业,将利率浮动到更高的水平;例如再增加0.2%~0.3%;同时,政府准备10%左右的风险金,持续注入。总的来看,这项计划成效显著。在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间,新的创业贷款在贷款总金额上比普通贷款方式多8倍,达到273亿日元;在贷款总笔数上比普通贷款方式多10倍。
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配套出台了两项扶持企业的创建计划:
一是建立企业创业学校,实施培训计划。即通过创业学校,为学员特别是贷款人提供咨询评估和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如项目选择、市场开拓、经营计划、员工管理、技术、技能等方面的评估、建议和培训。
二是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实施促进新企业增长政策。减免原先法律规定的创办企业必须具备最低资本金(如有限公司不低于1000万日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300万日元)的要求,即个人可以凭任意资本金创办企业,但创办的企业必须在五年内达到最低资本金的要求。该项目实施的头9个月,共有5828家企业成功建立,其中,215家企业注册资金仅1日元。
4. 政府——信用保证模式
信用保证模式是日本政府推行的扶持中小企业信贷模式。由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保证制度和政府全额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险制度组成。信用保证协会在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筹措资金时,对其提供担保。此后,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所担保的债务进行保险。
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有国家的“信用保险”作后盾,即使贷款资金发生风险,信用保证协会也必须代替偿还。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风险不大,动力很足。但是对国家财政而言,必须有为保护弱势群体安排资金的决心。
【案例5】日本小企业信贷保险计划
日本全国有52个信用担保公司,各自负责本地区中小企业担保申请的评估、处理和批准工作。各地信用担保公司的规模决定于当地的经济状况。在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中,信用担保公司的损失由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进行赔偿,而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是由日本中央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信用担保公司、信用保险公库和中小企业之间的担保关系为:一旦中小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则由信用担保公司代替中小企业偿还贷款,而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担保公司损失总额的70%进行赔偿。
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 共同特点:
共同特点1:贷款对象以就业困难人员或微型企业为主。
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额信贷是满足大量穷人和微型企业信贷需求的主要形式。这是因为正规金融机构向穷人或微型企业放贷面临一些困难:贷款人无法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贷款人素质低,生产经营能否成功尚属未知,贷款风险大;贷款运营成本高,贷款使用监测困难,管理和交易费用高等等。
共同特点2:贷款人不需要提供抵押担保。
孟加拉和泰国的联保模式,菲律宾和日本的合作模式,日本的贷款保险计划、直接贷款计划,这些立足于小额信贷的不同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千方百计地降低贷款的门槛,不需要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因此,正是这些介于正规操作与非正规操作之间、介入市场行为与政府扶持之间的小额信贷,才使得信贷市场上的边缘人拥有了获得资金支持的机会。
共同特点3:贷款机构或组织会为贷款人提供其它帮助。
比如,针对贷款者个人的创业培训;针对贷款者企业的咨询评估、减免扶持;针对贷款者家庭的免费教育、医疗帮助等等。在看到小额信贷对促进就业、缓解贫困方面具有关键作用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它不是实现最终目标的全部手段。应该在给予资金支持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创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推进新创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相应的医疗和保险服务,改善创业者的生活状况。
■ 不同特点:
不同特点1:政府扮演的角色不同。
乡村银行和合作社主要是由非政府组织,甚至是非正规金融机构实施的,可以说是根据市场需要,依托民间互助组织或合作组织,外化银行成本,用社会压力即信用替代抵押担保,是一种自然产生的小额信贷模式。政府在其中发挥引导扶持作用。而日本的直接信贷计划和信用保险计划主要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可以说是政府为了弥补市场不足或缺位,通过财政支持,消化银行成本,用财政资金充当抵押担保,是一种政府推动小额信贷的模式。政府在其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可以说是名符其实的总导演。
不同特点2:风险分担的方式不同。
小额信贷确实属于高风险的信贷模式,在免除贷款人抵押担保后,四种模式应该如何应对风险?在直接信贷和信用保险方式下,日本政府是风险承担的最大主体。其中,直接信贷模式通过浮动利率,将部分风险与贷款者分担;信用保险方式通过“三七”开的办法,强化信用担保公司在担保运作过程中的责任,进而将风险与信用担保公司分担。在合作社方式下,贷款人和合作社共担风险。贷款人的存款和缴纳的会费以及承担高利率,实际是分担了风险;但同时,合作社也必须承担除存款、会费、高利率外的风险责任。在联保方式下,贷款人是风险承担的主体,每个贷款人不仅肩负着自己的还款任务,还需要承担小组其他成员不能还款的风险。
海内外对比
对比国外小额贷款的几种模式,从中国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贷款额度以及贷款目的等方面看,都与国际通行的小额信贷基本一致。可以说,中国城市的小额信贷就是小额信贷的一种。
我国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更类似于日本的信用保险模式和直接贷款模式,属于政府主导型。
但中国的小额信贷模式与二者也有不同:首先,看日本的信用保险模式,财政资金是在风险发生后不断注入,而我国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资金预先是以担保基金的形式提供担保。其次,看日本的直接贷款模式,财政资金是直接用于发放贷款,而我国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提供担保。
对比国外小额信贷的红红火火,中国城市的小额担保贷款显得太过步履蹒跚。为什么?笔者认为,既有起步较晚的原因,也有非政府组织不发达的原因,但最重要的是政府在小额担保贷款方面态度不明、立场不定。也就是说,政府在拿出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时到底在想什么?是基金的保值增值?还是履行政府职能,帮助目标群体?现实中,多是口头上说后者,现实中选前者。在制度设计上,任何一个政府都需要兼顾政策效力和风险防范。但是政府不是市场,它的利益最大化不仅仅是经济数字的增减,还在于社会公平。
因此,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上,我们更希望看到,在实现政策效力的基础上,兼顾风险防范,而不是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发挥政策效力。
■【配 文】
对中国小额信贷的几点建议
■ 关注小额信贷的“零担保”。
在现阶段政府担保基金注入有条件、有要求的情况下,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必须在反担保上下功夫。借鉴国外经验,应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实行联保、信用保证等多种措施,逐步取消反担保,最终实现城市小额信贷的“零担保”。
■ 关注小额信贷的“可持续”。
通过满足小额信贷的多元目标,如小额信贷资金的持续回收和不断扩大,小额信贷的受益人实现就业和摆脱贫困等,最终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借鉴国外经验,应在推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同时,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强化贷款人的能力建设,并可以进一步采取扶持措施,如日本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实施的“一元”创业计划,降低企业设立门槛,帮助贷款人成功创业,并提高贷款企业的生命力。
■ 关注小额信贷的“市场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从事风险大、管理运营成本高的小额信贷必然要求更高的收益,因此,高利率是国外小额信贷市场吸引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的重要原因之一。借鉴国外经验,以市场经济作为基本的运行环境,应当允许金融机构选择更加合适的贷款利率和其它收费,至少使其能够充抵机构的资金成本和管理费支出。对此,政府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政策补贴,从而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从事小额信贷服务。(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张莹/文)
(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