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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综合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表示,这是中国司法机关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又一重大举措。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此司法解释时,首次听取了一些外国企业、团体的意见。
变化:大幅降低知产犯罪刑事制裁“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与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相比较,司法解释大幅降低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种犯罪的起刑标准,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元。同时,比较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司法解释把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非法经营额从20万元降到了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到了3万元。
行为:假冒专利获利10万元以上 刑罚:最高判3年
司法解释规定,假冒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为:假商标经营数额逾25万元 刑罚:最高判7年
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最高将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行为:单位实施知识产权犯罪 刑罚:按个人犯罪3倍标准量刑
司法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刑法规定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相应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行为:为侵权产品提供进出口代理 刑罚:以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在线盗版” 刑罚: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及盗版行为的日益猖獗,在网络上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的行为非常突出。司法解释把这种“在线盗版”的犯罪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