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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高调公布了两家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的规定,从今日起,贩卖盗版碟超过5000张者,将面临3至7年有期徒刑的惩罚。
可以看到,《解释》不仅大幅度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的“门槛”,而且对于罚金刑的适用规定得更为广泛和合理。综合运用监禁刑和财产刑,不但将使犯罪人受到刑罚的制裁,更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人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这些都为相关刑法条文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对于更有效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将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强调打击此类犯罪的现实意义,是和中国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潜滋暗长紧密相联的。有报道说,自1998年到2004年上半年,各级法院审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审案件达1841件,判处3106人。就绝对数量而言,不可谓不多,但若睁眼看看我们身边这个被无处不在的盗版包围着的环境,我们就绝不会为此感到乐观或满足。新华社近日公布的一份调查显示,国民购买盗版出版物的比例从1998年至2003年一直保持在43%至46%左右,其态势之严重实令人忧虑。这里还没有包括国民购买盗版软件和盗版音像制品的比例。
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上,司法职能的充分和有效发挥是至关重要的。应当说,我国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并不缺乏关注,自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已多达25件,一个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体系已然初步形成。于立法之外,现实的困境便在于如何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推动到执法层面,真正做到违法的“必究”和执法的“必严”。这是因为,“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如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再多的司法解释也将无法遏制盗版的泛滥。
从国际的视角观察,《解释》的出台应了我国加入了WTO之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迫切需要。据介绍,《解释》的起草广泛征求了各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是对有关国家和跨国企业的意见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这是以前起草司法解释从未有过的。
我国在加入WTO之际,曾郑重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WTO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极为重要的一份附件。作为世界范围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TRIPs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提出了具体而细微的要求,并且引入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如TRIPs第41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国的执法程序应当能够有效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又应当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执法程序应公平、公正,不应过于复杂和费用过高,也不应当规定不合理的期限或导致不必要的拖延……这些都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上的司法保护提出了挑战。
在WTO管辖范围之内,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称的三大支柱之一。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四大贸易国、第二大外资流入国,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十分敏感与关注,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与司法纠纷不断增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中国已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承诺,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更是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提高的需要。
《解释》的出台无疑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但《解释》的具体实施仍有其现实困境。就中国的传统观念而言,“法不责众”的思想根深蒂固,尤其是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重的音像制品和软件制品领域,《解释》的推行,不独需要立法与执法的技术与智慧,更需要司法机关有无壮士断腕的勇气。而这,是我们在《解释》的出台之外更为期待的。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