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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的矛盾,股东与董事的矛盾,属于公司内部的矛盾,很像家庭矛盾,证券监管部门很难弄明白,也不想弄明白。
监管部门主要管公司的上市和证券交易活动。如果公司在市场交易中做手脚,在披露方面有重大遗漏和虚假,监管部门自然要严惩不贷。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侧重点不同也在于此。遇到公司内部问题,监管部门退避三舍并无不妥。这就像清官难断家务事",外人不得干涉家庭内部事物,只要家庭内部的成员不在临街长啸,就可以民不举官不究。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事就没有申诉渠道,家庭中受欺压的弱势一方可以诉至法院。股东也可以去法院,但可悲的是,我们的人民法院似乎很不愿意受理股民的诉讼---尽管股民也是纳税人。
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法院不让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应该是有更高的权利或原则需要维护。法院应该说明理由,但法院迟迟没有说明理由。各方只好妄加猜测。妄加猜测总是不好的。笔者认为,法院应该尽量多受理这类诉讼。这是国际惯例,即便不是国际惯例,法院也应该多受理。法院有两大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弱势群体。弱势群体过度受压不利于社会稳定。
"弱势"是相对而言的;相对公司、相对大股东或董事而言,小股东(也就是我们"股民")就是弱势群体,小股民虽然包含各色人等,但调动资金的能力都不大。小股东当然有时也会无理取闹,并不是他们的每次哭诉后面都有本血泪账,小股东赔钱后也想委过他人,这不是法院不受理的理由,只要判他们败诉即可,但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权。对质公堂是一种特殊的言论表达方式,弱势群体就更需要这种形式的表达。那些千方百计不让对方立案的人总是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法院能够管什么?法院可以管证券法的问题,也可以管公司法的问题。在许多国家,涉及公司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多由法院定夺。评估权就是一个。"评估权"(appraisalrights)指小股东被排挤出公司时可要求法院评估,而不是遵循市场的公开价格。涉及"注意责任"(dutyofcare)的诉讼也都由法院受理。注意责任要涉及两个方面:董事在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是否尽职;兼并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董事是否谋得了最高价格。我们国家已经引进了"注意责任",并且给其戴了顶中式"瓜皮帽",叫"忠实履行职务"(《公司法》第59条)。
同时引进的还有"忠诚责任"(dutyofloyalty)和"牟取私利"(self-dealing)的原则,将其变为《公司法》第60条至第63条。在美国,涉及这些原则的问题,通常留给股东自己,由股东自己通过诉讼解决。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不时亲自操刀,为股民们排忧解难。
公司法与证券法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证券监管部门与法院也应该是结伴而行,缺一不可。金鸡独立可以,但单腿不能远行。面对证券市场的各种问题,如果法院还是作壁上观,许多事情只好是"欲说还休,欲说还休"。
朱伟一 证监会规划委委员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