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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判商评委对争议商标“上岛”予以撤销的裁定错误
北京市一中院撤销商评委《关于第1207183号“上岛(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并维持“上岛(及图)”商标继续有效。昨日,市一中院对上岛商标案进行审理。通讯员范红萍摄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在商界引起广泛关注的“上岛咖啡商标案”昨日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一中院撤销了商评委《关于第1207183号“上岛(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上海上岛“保住”了“上岛”商标。
据悉,陈文敏1986年11月在台湾获准注册“上岛(及图)”商标,后与天津广泰公司达成使用协议,并被商标局核准注册。1999年5月,广泰公司将“上岛(及图)”商标转让给陈文敏任总经理的海南上岛公司。
2002年5月“上岛(及图)”商标又被海南上岛公司转让给上海上岛公司。
2003年3月,陈文敏许可杭州上岛公司使用“上岛图案”美术作品,并保证不向第三方授权使用“上岛图案”。上海上岛和杭州上岛因此发生纠纷。陈文敏和杭州上岛后在上海二中院诉上海上岛侵犯陈文敏对“上岛(及图)”商标的著作权。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后,杭州上岛撤诉。
2003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裁定:上海上岛“上岛(及图)”商标应予撤销。上海上岛不服,将商评委告上北京一中院。
北京市一中院在判决中认定陈文敏是“上岛图案”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同时认为判断“上岛”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陈文敏著作权的关键在于,该商标的注册是否得到了陈文敏的授权。
法院认为,陈文敏作为海南上岛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议的参加者以及商标转让的受益者,其不仅仅知晓该商标转让给上海上岛的事实,而且积极促成了商标的使用和转让。商评委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由此,市一中院撤销了商评委《关于第1207183号“上岛(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并维持“上岛(及图)”商标继续有效。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