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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搜狐星空财经评论读到吕翔先生《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应增设资格刑》的文章。吕文提出,凡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者,除对其行为进行司法制裁外,当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吕文还提出,还须继续降低单位犯罪的门槛,并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
吕先生是针对由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并从12月22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表达公民意见的。无论从打击此类犯罪国际司法实践的角度,还是针对国内此类犯罪猖獗之现状,吕先生所见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笔者深以为然。
本短文,笔者想谈另一个问题,即,谁在推动“知产保护”制度进步?据笔者所观察,这个“谁”包括社会的各个层面,其所形成的推动力是一股由多方力量所形成的合力。各位看官不妨先看一看今年以来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
早春,京城两宗版权讼争引人瞩目。讼争一,香港华纳唱片公司诉京城一家大型娱乐公司无偿使用卡拉OK光碟,诉求高额赔偿。受理法院全面支持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对原告提出的索赔数额,一审判决虽说作了“打折”处置,但仍然令原告喜出望外。讼争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状告京城一家大型商场无偿使用背景音乐构成侵权,同样提出高额赔偿。当地法院排除各种似是而非的干扰,当即将此案纳入诉讼程序。上述两宗讼案,最终以原告胜诉作为了结。随即,华纳等移师上海,经过半年间的几轮较手,沪上数千家侵权的娱乐公司不得不支付光碟有偿使用费。
夏秋时节起,国内刮起前所未有的打击盗版光碟风暴,尽管盗版在国内仍然猖獗不堪,但国际舆论纷纷对中国政府的行动予以正面评价。纽约时报撰文指出:“中国大陆,不少地方打击盗版开始动真格。像上海,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城市投资环境挂起钩来。”事实的确如此,上海张江等软件园区,相继出台针对性司法保护措施,其处罚力度明显突破了现行相关法律的“软约束”状态。
前些年的情况可不是那样,仍以华纳为例,因版权受侵犯,它曾多次起诉内地的不同侵权方,先是被认为“国情特殊”,再是因“取证困难”和“涉及面太广”而不了了之。“这一次,我们把官司打到哪里,各家法院均不再强调‘国情’,迅速作出了有利于我们的一审判决。”华纳的代理人由衷感慨。
有意思的也是特别可喜的是,在一系列围绕版权保护的利益博弈中,辖地政府不但没坐歪屁股,反倒一个劲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且借“势”出台“地方性保护举措”。这在上海表现的特别明显。
由此可判断,尽管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新推出的司法解释远不尽人意,仍然是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吕翔先生语),但毕竟有相当数量的司法实践(保护案例)在前,是一种主动而为的制度“改良”。何况,经查阅国外同类法律法规作比对,“司法解释”重新设定的量刑标准已经高于国外的一般量刑标准。这当然有“矫枉过正”的意味。至于实际执行时必然会出现“打折现象”,那是另一层面的问题。
所见,上文提及的“谁”,包括知识产权拥有主体方的维权主张;相关协会、商会代会员维权意识的“苏醒”;政府立场的转变及执法态度与力度的变化;国家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法院“有作为”意识的增强等等。
“司法解释”的出台并实施,表明相关法律供给在增加,“游戏规则”开始变了,而且变化的速度在加快。相信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改良”,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护产权重要阐述深入人心的必然结果。它还让人们看到,仍很有市场的种种“国情特殊论”,也必然会被变革的大潮所抛弃。我们有理由期许,让更多的“改良”来推动中国之进步。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