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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问题在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之下,各地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清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民工工资久拖不决引起的社会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受到了农民工的普遍欢迎。但是,“农民工讨薪”之外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得不到应有处理和赔偿的问题现已“浮出水面”,农民工对此怨声载道,“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到处信访。这个问题不妥善解决,很有可能导致又一社会问题。有报道说,睢宁县张圩镇新安村农民工小孙在南京市浦口区某建筑工地打工,不幸从2楼坠落,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建筑商只给了1500元草草“了断”此事。据小孙讲,一年内他村子里就有6 位在外打工者因工致残,有的根本得不到任何赔偿,有的即使得到点赔偿也是很微不足道(据《江苏法制报》2803期)。
农民工小孙因工致残的不幸遭遇可以说是成千上万个农民打工者的一个缩影。它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农民工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保障,
因工发生伤亡事故得不到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和赔偿。长此以往,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这是继“农民工讨薪”问题之外的又一突出问题。应当看到,农民工不少人从事高危工种,随时随地都有发生伤亡事故的可能。不少用人和施工单位为了节省费用,缺少必要的安全投入,有的施工单位连最起码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也没有,加之疏于管理,安全工作听天由命,人员伤亡事故频频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一至十月,南京市仅建筑业共计发生工伤事故57起,死亡人数62人(资料同上)。
不难发现,由于用人单位很少与农民工签订相应的劳动用工合同,也很少为农民工办理相关人身伤害和医疗等保险,出险后得不到赔偿。一些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往往片面强调是农民工自己不小心,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的责任事故,认为后果应由自己承担,极力推卸责任,或是“出于同情”,给予简单医治,草草了事,或是“象征性”给点钱 “打发”走人,有的干脆“一个子”也不给,由此造成农民工“既流血又流泪”的悲惨后果。由于农民工普遍缺乏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很少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往往自认倒霉或被用人单位以极低廉的赔偿方式而私了。杯水车薪的赔偿,根本解决不了因工伤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再回首”讨公道已是“时过境迁”,用人单位往往以“已经一次性处理”为由而拒之门外,使农民工“打掉牙齿往肚里咽”,得不到应有赔偿却似“伤口上撒盐——痛上加痛”。
农民工用辛勤汗水为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他们的人格理应得到尊重,他们的劳动理应得到肯定,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维护,他们的人身安全理应得到保障,他们的工伤事故理应得到赔偿。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和“拖欠”工伤事故的赔偿,是对农民工的麻木不仁和无情无义,是在向社会甩包袱,是对党和人民的极端不负责任。
人们再也不愿看到继“农民工讨薪”之外的又一社会问题!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