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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共同诉讼第一案”的大庆联谊、申银万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昨天上午终审结案。针对一审结束后大庆联谊对92份判决提出的上诉和5名投资者的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3起案件因一审计算错误而改判、1起案件因公告送达未开庭审理外,其余案件维持原判。
2004年8月下旬,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就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中10起案件和共同诉讼487起案件(诉讼标的约1309万元)全部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大庆联谊存在两个虚假陈述行为,即欺诈上市和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因此,除被法院驳回的106起案件外,其余391起案件依法判令大庆联谊赔偿投资者共计763万元、承担受理费16.2万元;第二被告申银万国对389起案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投资者共计543万元。
大庆联谊、申银万国以及5位投资人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后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案件共计98件,涉及股民564人,诉讼标的额800余万元。
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查明,大庆联谊、申银万国因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证监会于2000年予以处罚,据此投资人以因信赖上市公司、证券推荐人披露的虚假信息进行投资造成损失为由,请求判令大庆联谊、申银万国对此予以赔偿。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案件中,除部分案件撤诉、调解外,对大部分投资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原判。
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言人介绍,这是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国内首批受理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
该发言人说,黑龙江省高院对此案极为重视,组成了5人合议庭,对具备法定开庭条件的97起案件分三组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围绕本案的法律适用、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损失的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等主要争议问题详尽阐述了诉辩理由。庭审后,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
背景资料:
五送诉状大庆联谊案艰难前行
2002年1月18日,国浩律师团律师徐少辉、宋亦群首赴哈尔滨中院,就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一送诉状)2002年3月29日,宣伟华、赵清带着679名原告的共同诉讼材料赴哈尔滨中院起诉大庆联谊,未被立案。
(二送诉状)2003年1月27日,宣伟华、徐少辉律师带着107名原告的共同诉讼材料赴哈尔滨中院起诉大庆联谊,当场立案,中国证券民事赔偿首例共同诉讼案件诞生。
(三送诉状)2003年2月17日,徐少辉带着274名原告的共同诉讼材料赴哈尔滨中院起诉大庆联谊。
(四送诉状)2003年8月1日,381名原告分拆为20人一组的19份共同诉讼小诉状提交哈尔滨中院。
(五送诉状)2003年9月18日,哈尔滨中院提前开庭审理此案。
2004年8月31日,哈尔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庆联谊赔偿投资者损失763万元。大庆联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 责任编辑:佳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