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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颁布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2月24日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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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27号国务院令,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条例》共分三十五条,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条例》详细列举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来源:[中新网]

( 责任编辑:紫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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