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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据《北京晨报》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27号国务院令,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条例》共分三十五条,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详细列举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等行为,将被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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