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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声槌响震动了整个律师业:因为受委托的律师失职,导致客户被骗走1亿元资金,3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这是国内律师行业迄今为止遭遇的最为高昂的赔偿。“打错一起官司,律师赔得倾家荡产”不再是危言耸听,律师业巨大的执业风险引发了人们极大的关注。
因为受委托失职而倾家荡产,如此高的执业风险,无疑会对律师们产生强烈的震动和警示。由律师执业的风险,我不由自主地想到了官员决策的风险。对照现实两相比较,风险的高低不言而喻,那就是官员决策的风险远远低于律师执业的风险,这并非无稽之谈。
官员决策代表的不是官员个人,而是集体;牵涉到的不是官员个人的利益,而是全局的、根本的利益;决策的出台不是官员个人意志的支配,而必须经过民主、科学的程序。与此相适应,要保护决策的科学、切实和可行,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决策问责机制,让决策者承担相应的“风险”。可现实情况让人尴尬。
多数情况下,我们的官员在决策时,由于有“集体”的名义为幌子,有“为公”和“民意”的旗号作掩护,因而不管正确与否、科学与否,本身就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当决策失误、酿成损失甚至让国家巨额资金打了水漂时,也往往以“交点学费”作为“挡箭牌”了事,鲜有责任官员受到追究,更谈不上被摘去乌纱、判刑入狱或者被罚赔得倾家荡产的。在这种缺乏风险和责任的背景下,当官员的急功近利心理或者其他私利因素渗入决策之中时,“官意”代替“民意”,决策走调变样也就成为了必然。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
可见,律师执业的高风险与官员决策的低风险,形成了一个刺人心痛的“不等式”。在这个“不等式”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我们机制的不合理乃至缺陷。倘若官员决策有律师执业那样的高风险,随时可能因决策失误而掉乌纱、陷牢狱甚至倾家荡产,那么,在公义与私利面前,哪个为官者不会拈量轻重而去玩火自焚呢?
没有风险就没有责任。律师会因高风险而时刻警醒自己要“小心火烛”,提高执业能力,降低执业“成本”。那么,对官员来说,同样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决策问责机制,或者如法学专家所呼吁的建立决策失误罪,从制度层面来约束官员决策的随意性和私利性,提高决策的风险和责任,才能使我们的官员忠于职守,珍惜纳税人的每一分血汗钱,最终推动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民本政府的建立!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