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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现代快报》报道,最近江苏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案有了“细杠杠”。今后办案不能仅罚款了事,还应区分不同的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罚,其中一个最大的亮点是: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予以从轻处罚。
很显然,“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属于“穷人的无奈之恶”,对其“从轻处罚”当然是一种“体贴”。这种法理上对“穷人的无奈之恶”的体贴体现了成熟文明的理性之美,是一种莫大的善。
贫困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它不仅意味着物质资源的匮乏,还意味着精神状态和权利的贫困,以及为了生存所进行的种种努力中的非理性状态,“无奈之恶”就是非理性状态中的一种:比如说一个饿急的人在街上抢食物吃,一个身无分文的人通过偷窃或出卖肉体的方式得到金钱,一个穷人违章占道躲避城管在街边卖烤红薯,一个讨不到工资的农民工爬上高高的塔吊向包工头讨薪等等。
无疑,这些行为虽然都是恶的,但都是“无奈之恶”,是与贫困紧密相连的一部分。我们体贴贫困,不仅要体贴物质匮乏意义上的贫困,更要体贴依附于物质贫困的种种非理性状态,把它们同其他的“恶行”区分开来。
现实中的许多现象表明,我们有些城市在这方面是有所欠缺的:为了城市形象无情地驱逐拾荒者,为了市容无情把街头穷人烤红薯的摊子踢翻,为了商业开发对贫民聚居地铲之而后快,为了治安重罚“讨薪跳楼秀”等等……“穷人的无奈之恶”遭遇到了无以复加的唾弃。
我们知道,对一般恶行严惩的示范作用可以抑制社会的犯罪冲动,而对“穷人无奈之恶”不加区分的严惩呢?只能让他们陷入更大的贫困和更无助的绝望,被赶出城市后无处容身、被罚款后生活雪上加霜、被踢翻摊子后生计无存……法治的目的不在于惩处,而在于秩序和公平,这种对“穷人的无奈之恶”毫无体贴的态度让社会远离了公平和秩序,从而远离了正义。
所有的恶都是不能助长的,但有所区分的体贴还是应该有的。对“穷人无奈之恶”的体贴正是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补偿弱者”:虽然恶行是个人行为,但消除贫困是整个社会的事,那么源于贫困的恶也应该得到“体贴”的补偿。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对江苏“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充满敬意,这不仅没有远离法治的公平,反而因其对“穷人无奈之恶”的体贴而与正义靠得很近很近———这种体贴不是纵容,而是抚慰和引导,抚慰贫困的非理性状态,引导其走向正道。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