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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先生曾经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是万岁事业!从事万岁事业的消费者协会是朝阳协会!”
自1984年12月26日成立至今,中国消费者协会从小到大,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从无到有,不断壮大,并纳入法制轨道。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不断深入,不仅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完善,也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的利益在消费生活中得到了保障。
200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了“纪念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二十周年暨表彰大会”,回顾了消费者协会二十年的工作历程,总结了二十年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致力于社会监督网络建设,县县有消协的目标基本实现
截止目前,全国共有县以上消费者协会组织3254个,在乡镇、街道建立消协分会26169个,在村、居委会、高校和企业中设立投诉站、联络站等89425个。各级消协有专职人员2.7万名、理事10.2万名,发展义务监督员、维权志愿者9.3万名。基本形成了从城市到农村的监督服务网络。可以说,除西藏外,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已基本形成从城市到农村、纵横交错的消费者协会社会监督服务网络。这就为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近年,适应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发展的需要,中消协又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支持体系,建立专家库或专家委员会。如今年,中消协就正式成立了律师团,以加强对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支持工作。
积极处理消费纠纷,消协年受理投诉规模增长87倍
1985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全年受理投诉的总数为8041件,2003年年受理投诉达70万件。截至2004年6月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825.35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42亿元;提供案源有关部门罚没款5.5亿元。
二十年来,中消协和各级消协共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5万次,组织开展针对商品和服务的各类调查50万次,涉及商品和服务种类28万个,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30万(件)次。在受理投诉中,各级消协突出抓了如商品房买卖、电信服务、医疗服务、各类中介服务、煤水电供应服务、不平等格式合同等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还调解和参与解决了“三菱”汽车、“日航”事件、造成众多未成年人伤残的波及全国的“OK镜”事件等重大涉外疑难投诉,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调解解决不了的投诉,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据《消法》的授权、积极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有的还与仲裁机构合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构,与司法局协商成立消协系统人民调解委员会,开辟多种途径解决调解未果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东芝笔记本事件”、“日航事件”、“三菱汽车”等都是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中消协体现了较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例如,在处理日航事件的过程中,针对部分乘客提出的种族歧视问题,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日航是一个商业机构,不是政治机构,也不能代表一个政府,所以针对他们的投诉应该是商业投诉,而不该涉及“民族歧视”这样的政治问题。另外,我国国内法中还没有“歧视赔偿”一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没有规定“种族歧视”的内容。以“歧视”为由诉日航赔偿,胜诉机会不多。因此,中消协建议乘客以日航服务不周为由进行维权。在中消协的调解下,日航最终表示道歉并予赔偿,事件以双方和解告终。
深感依法维权的重要,推动制定行政规章和办法900多个
在中消协的大力推动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使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了全国性的法律依据,标志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法治化的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中消协积极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地方性保护消费者权益法规,对许多热点、难点问题作了细化规定,并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行政规章和单项管理办法,如《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租赁柜台管理办法》、《展销会管理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据统计,二十年来,共推动制定行政规章和办法900多个,为在更具体的领域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关注引导消费和消费教育工作,3·15已经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代名词
自1986年起,中消协每年都要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1991年,中消协开始与中央电视台等部门联合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专题晚会,至今已连续举办了14届。如果说二十年前,3·15对人们来说还是一人比较陌生的概念,那么如今,3·15已经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代名词,为广大消费者熟悉并广泛认知,成为中国保护消费者运动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比较试验、消费警示、年主题成为消协独特的工作方式
1985年,中消协组织开始组织比较试验,引导消费。至今,中消协和各地协会共开展商品比较试验上千次,涉及商品品牌上万种。从1985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对北京十家酸奶厂的产品进行比较试验起,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至今共开展商品比较试验上千次,涉及商品品牌上万种。试验的商品大到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小到方便面、奶粉、涂改液等。比较试验始终坚持贴近消费者、引导消费的原则,以独立的调查和研究测试为基础,向消费者提供了大量公正的指导信息,赢得广大消费者的好评。近年,随着人们不断增加的对消费信息的需求,各地消协组织进一步加大了比较试验的工作力度,逐步实现了商品比较试验结果公布的制度化和周期化。为推动这项工作的规范化,中国消费者协会协助政府标准化部门制定了比较试验的国家标准,编制了消费者协会《比较试验工作导则》,与权威机构和科研单位合作,按商品类别建立了十二个商品指定实验室。
1985年6月2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通过新华社播发了“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勿购买进口劣质冷暖风机”。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历史上第一个消费警示。1998年,中消协建立消费警示发布制度,帮助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截至目前,各级消协共发布各类消费警示、提示9474条。影响较大的消费警示有:“家庭装修警惕‘隐形杀手’”、“OK镜不OK”、“糖精毒害不可低估”、“祛斑霜美容:小心您的脸成了‘试验田’”等。
从1997年开始,中消协推出年主题,开展“讲诚信·反欺诈(1997)”、“为了农村消费者(1998)”、“安全健康消费(1999)”、“明明白白消费(2000)”、“绿色消费(2001)”、“科学消费(2002)”、“营造放心消费环境(2003)”、“诚信·维权(2004)”等八个年主题。2005年“健康·维权”年主题业已确定,推广工作正全面展开。
“不平等格式合同点评”不同凡响,中消协当选中央电视台2004年“十大法制人物”。
2003年3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启动通报会”。点评活动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全国各地消协共同推出的一项崭新活动,其目的就是要动员广大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揭露和批评消费领域中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200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的反映和各地上报情况,分三次分别对电信邮政、商品房、汽车等方面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200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又对金融、保险等行业进行点评,并指导全国消协系统共同开展点评活动。消费者的呼声、专家的点评意见通过反映、查询、劝谕改正、媒体公布等形式,反馈给经营者并公之于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一些大型企业认真听取消协意见,及时修改合同条款。一些消费者就不平等格式条款提起诉讼或自我抵制,使有关条款被修改;有关行政部门积极行动,或开会研究监管办法,或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涉评企业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自查和整顿。由于点评活动的影响,中消协入选2004年“十大法制人物”。
据悉,在前不久民政部表彰的“全国优秀社团”中,中国消费者协会名列其中。中央电视台的“2005年度经济人物”评选活动中,中消协目前的选票高居前列。于光远先生所说的“万岁事业,朝阳协会”的概念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