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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宁夏频道12月29日电(记者 武勇)2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柏松华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672.05元。
原告柏松华诉称:原告根据被告披露的年报和公告买入其股票,总金额为179630元。2001年8月《财经》杂志首先披露了被告已经公布的近两年业绩是个骗局,后被告股票被停牌一个多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4月23日下发处罚决定,认定被告有隐瞒重大事项,披露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已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43550元,赔偿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1347元,赔偿前两项损失的利息673.41元,共计145570.4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银广夏庭审中答辩称,原告的投资损失不完全是被告的行为所致,还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影响。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买入股票的单价计算出平均价格为32.84元。平均价格应按照自2001年8月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2001年 10月12日,期间19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12.96元确定。
原告方的投资差额损失为109340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按0.35%计算为382.69元,印花税按0.4%计算为437.36元,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的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0.99%计算为512元。以上原告损失合计110672.05元。被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 责任编辑:佳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