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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缺陷促生银行信贷风险
银行系统不良资产数量偏大,是社会稳定的隐患,也是金融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当前,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的诸多缺陷,使资产质量逆向选择,是促生信贷风险的主要原因。
信息不对称的缺陷。首先,信息采集存在明显的劣势。银行的正常运作是将拥有富余的资金导向生产建设领域,以完成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的信贷投放职责。但是由于银行信贷交易存在跨时风险,这种风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存在先天不足。其次,信贷风险识别体制梗阻。从银行内部体制看,总行与分支行在信贷管理中由于“委托-代理问题”存在信息不对称。目前,银行都是总行“金字塔”型垂直领导下的一级法人制度,贷款权限上收,分支行在审贷和监控贷款的过程中缺乏能动性,不会在贷款的风险控制中投入更多的成本。而且,由于实行了贷款责任终身制,信贷人员会不愿承担责任而选择“惜贷”等策略。从银行与企业看,对于银行信贷活动来说,银行主要依据客户的综合信息、财务信息、账户信息和授信信息等识别和认定贷款风险。企业骗取银行贷款,往往从上述几个方面的信息着手,提供虚假的信息来误导银行的风险识别,从而绕过银行相关制度的约束。
权责制度模糊和激励约束机制的缺陷。目前,从信贷风险管理制度的形式上,我国金融机构大同小异,与海外银行也没有很大的差别。那么,一个类似的制度在不同的机构、不同的国家运作下,为什么效果迥然不同?除了客观原因之外,一个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目前国内有些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缺乏清晰的权力责任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特别是在贷款出现问题时缺乏明确的责任制度。信贷在出现问题时,完全根据行政级别、而不是风险管理能力来划分,人人负责的同时又人人不负责,责任追究无从着手。而激励约束机制的缺陷则表现在激励不足、约束过度或激励过分而约束不足。
信贷风险衡量方面的缺陷。所谓信贷风险的衡量,就是指通过制定统一标准来测算及比较所有的授信风险,将风险的可能性进行量化。但是,商业银行如何运用适当的资料,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适当的风险评级,衡量其可能违约的概率和违约时可能的损失?迄今为止,金融机构都没有这些方面的量化标准和风险指标体系,风险定性、定级、定责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成了金融机构的难点和难题之一。
信贷风险调控与监督方面的缺陷。银行所讲求的风险控制和调整,主要是指风险和收益的平衡。目前银行对风险和收益的平衡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是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在贷款风险明显提高之后,银行要么及时采取抵押担保等措施,要么提高贷款利率以平衡风险。但是当前中国的利率管制使得银行可能进行的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变得有名无实。贷款发放后,依据担保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银行既很难更改贷款期限与利率,也很难进行资产转移和变卖,加上银行信贷人员在利率管制下寻租的诱惑,使银行资本流动性偏弱,银行信贷风险不可避免。同时,商业银行在实际信贷操作流程中,往往忽视了监督职能,“重贷轻管”现象普遍存在。
信贷风险处置上的缺陷。外资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会主动参与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贷款出现问题后,银行会成立专门小组,利用银行网络优势,协助客户分析研究市场容量、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等详细情况,并针对客户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详细的咨询指导意见,帮助借款企业渡过难关,争取实现双赢目标。而国内银行在企业经营困难暴露后,往往主要靠处置抵押物或司法诉讼等方式急于抽出贷款,容易使企业雪上加霜,使不良资产成为陈年包袱。
土地抵押贷款存在风险隐患
日前,记者通过对部分金融机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进行调查时发现,当前土地抵押贷款存在五种风险不容忽视。
一是认识风险。调查中发现,贷款人一般都认为只要土地抵押手续完备,土地抵押贷款风险就较小,而对国家政策调整和土地地价变动对贷款风险的影响重视不够。因此,借贷双方很容易达成土地抵押贷款协议。目前国家对土地政策的从紧调控、对征用土地补偿规定的调整和对部分地区工业园区的整顿及关停,陡增了部分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据调查,某机构新发放贷款中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占近40%。
二是主体风险。据调查,目前市县土地抵押贷款相当一部分为招商引资企业或设在工业园区的企业贷款,此类企业的特殊性和生产经营的不稳定性决定了贷款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据对某县调查,企业在园区“圈地”后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并取得较好收益的只占四成,而且有的企业还是国家有关部门禁止、限制、淘汰的低产出或重污染企业。此类企业的发展空间有限,贷款风险较高。
三是评估风险。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需要中介部门评估,受中介部门评估趋利性影响,往往会出现高估地价现象。如有的中介部门为了多收取评估费,故意高估地价,有的以贷款金额倒估地价,使土地抵押贷款从一开始就存在抵押值不足的信贷风险。
四是操作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土地抵押贷款发放过程中不规范操作,如未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经企业董事会授权等,给执行留下风险隐患;此外,金融部门在土地实施抵押后,不能及时有效地对抵押的土地进行跟踪监督,政策研究不透、规划不清,也极易产生信贷风险。
五是执行风险。当土地抵押贷款到期不能收回需要处置时,金融部门将承担执行不到位、变现难以及交纳大笔过户费用等风险。
对此,建议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土地抵押贷款风险程度,审慎经营,从完善手续、严格制度等源头上控制风险;要加强对国家政策、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的研究,尽可能避免因政策和规划调整而产生的风险;在抵押贷款办理过程中,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操作,同时加强贷后管理,防范因操作管理不到位而产生的风险;在地价评估、案件审理执行、土地使用权转移等环节,要通过督促政府部门,引导土地管理部门、司法部门依法办事,客观公正。 (本报记者 周闯 本报通讯员 王峰 贺敬华)
防范收费权质押贷款风险有高招
本报讯 通讯员汪鸿 记者范传新报道 最近,针对收费权质押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江西的信贷业务部门和监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防范措施。
收费权质押贷款因为省去了寻找担保的艰难过程,免除了办理担保的繁琐程序,因而受到广大项目融资者的欢迎。与普通的财产抵押相比,收费权质押无需进行财产的评估作价、监管托管,可谓手续简便、成本节约,减少了诸多环节和费用。然而在享受收费权质押便利的同时,由于现行法律、规章等尚未对除“公路桥梁渡口及农村电网改造”的收益权之外的一些收费权(如学校收费权、医院收费权等)质押作出明确规定,质权操作和实现的实践,存在差异,致使收费权质押贷款存在较大风险。
新近出台的防范措施要求:凡收费权质押贷款,收费款项归集专户的开立必须在贷款银行,对账户资金使用的条件、监管及相应的银行抵销权等权利要作明确约定;设立“次级担保”,即根据需要和可能,构筑不同责任的分层次担保体系。由借款人另行提供其他第三方担保人,承担收费权在质押无效时赔偿责任;在收费权项目涉及的相关当事人中分配担保责任;对于无法在主管部门办理正规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在收费权质押合同中设立“主管部门合同签证”条款,以主管部门在合同上签注、盖章来弥补未进行质押登记的不足。
由于收费权质押业务前景广阔,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因而对银行来说,既要抓住商机,拓展优质贷款项目,借此优化客户群,改善自身信贷结构;又要谨慎行事,事前从经济、法律等方面对业务风险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价和预测,事中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健全、完善操作,事后则认真总结经验与不足,这样才能把收费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