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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有关本次会议提案的详细内容已经公告在2004年11月18日及2004年12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已于2004年12月21日全文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12月28日上午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陈继达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股份154,096.3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46%,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通过了《关于转让浙江中大宾馆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更好地支持主业发展。决定整体转让公司所持有的浙江中大宾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以经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并由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浙国资法产[2004]95号文核准的评估价值183,577,824.21元(其中:银行存款3795万元,建筑面积9355.27平方米,每平方米固定值15890元)为基础,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大厅对浙江中大宾馆有限公司整体股权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为:1.85亿元人民币(其中我公司占93.85%)。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并将实施结果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6个月。表决情况:同意154,096.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的沈田丰律师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纪录人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