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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名称: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股票代码:6001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15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15号
    联系电话:010-67680679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股份
    签署日期:2004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转让,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受让人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名称: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
    注册资本:311万元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事证第110000000670号
    企业代码:40001827-7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主要经营范围:体育基金筹集与管理,专项基金审核及全国运动员保障工作。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国税东字110101400018277
    通讯方式:010-67680679
    (二)本中心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本中心及中体产业第三大股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第四大股东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第八大股东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同为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事业法人单位。
    (三)本中心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否有其它国家居留权
魏雪平 主任 中国 北京市 否 否
刘刚 副主任 中国 北京市 否 否
王彦敏 副主任 中国 北京市 否 否
    (四)本中心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在本次转让股权之前,本中心持有中体产业40.14%的股份,为中体产业第一大股东。本中心与中体产业之间资产、业务完全独立,本中心主任魏雪平先生为中体产业的董事、原副主任陈宾欢先生为中体产业的监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历史上的股份变动情况
    本中心为中体产业的发起人股东,于发起设立中体产业时持有中体产业的股份数为76,850,000股,占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42.7%。
    中体产业于2000年8月31日向股东进行配股,本中心以现金认购1,470,000股,配股完成后本中心持有中体产业的股份数为78,320,000股,占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40.01%。
    中体产业于2001年第四次股东大会通过按每10股送1股,每10股转增2股的比例实施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送、转后本中心持有中体产业的股份数为101,816,000股,占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40.14%。
    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本公司仍将持有中体产业国有法人股63,616,000股,占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25.08%,为中体产业的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约双方的法定名称
    股权受让方:金保利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保利公司”)
    股权转让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期:2004年9月15日;
    3、交易内容:经金保利公司与本中心友好协商,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中心同意将其持有的中体产业的38,200,000股股权转让给金保利公司。
    4、协议的生效条件:本中心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如本中心将股权转让材料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5个月内未获审批,则股权转让协议自动解除。
    5、交易价格:每股人民币3.7元,总金额为人民币141,340,000元
    6、交易结算方式:分二次付清
    (1).协议获本中心主管部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金保利公司向本中心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
    (2).协议获国家主管审批机关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金保利公司向本中心支付人民币10,134万元;
    (三)本次股份转让无其他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股权行使的其他安排。本次转让完成后,本中心持有中体产业25.08%的股份,仍为中体产业的第一大股东;
    (四)本次股份转让在履行有关报送及信息披露义务后,双方在金保利公司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项下转让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次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六)本中心与金保利公司之间无相互持股关系,本中心与金保利公司之间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完全独立。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中心及本中心高管人员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中体产业流通股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如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雪平
    签署日期:200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