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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其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昨日收到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 银民商初字第151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受理和判决情况
    截止8 月16 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市场投资人诉本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案件103 件涉及投资人共计847 人涉案总标的180,625,264.61元,本次诉讼的案件为其中之一原告柏松华诉本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请求判令本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共计145570.41 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有关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情况的公告刊登于2004 年8 月18 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二、有关本次诉讼判决的基本情况
    依据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 银民商初字第151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本公司赔偿原告柏松华各项损失110672.05 元及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本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有关其它证券市场投资人诉本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本公司将关注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目前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可能无力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本公司将对本次及相关诉讼计提准备金。本公司董事局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 银民商初字第15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