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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2月28日在上海建国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72名,代表股权321,507,0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0%,其中 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有13名,代表股权1,471,445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大会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增资武汉锦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为66,224,841股,占表决股权数99.99%,其中 B股股数为1,471,445股;
反对的股数为1,502股,其中 B股股数为0股;
弃权的股数为0股,其中 B股股数为0股。
二、审议《关于投资成立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为66,224,841股,占表决股权数99.99%,其中 B股股数为1,471,445股;
反对的股数为1,502股,其中 B股股数为0股;
弃权的股数为0股,其中 B股股数为0股。
上述两项议案系关联交易,关联方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权数255,280,740股)回避表决。参加表决的股权数为66,226,343股。
公司聘请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潘志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