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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投基金合同摘要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2月30日09:29 来源:[ 证券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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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认购费、申购费用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6、按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务管理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于基金合同终止时,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24、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募集期间依法产生的合理费用;

  2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依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它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并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不予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2、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于基金合同终止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认可基金托管协议;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6、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更换基金管理人;

  (8)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二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四十五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修改过的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四十五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修改过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5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20%;

  3、收益分配时间以公告的收益分配方案为准;

  4、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二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要调高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则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本基金债券和股票的投资比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市场的判断灵活配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30-90%,债券投资比例为5-65%,现金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重点是经过华富PMC选股系统严格筛选具有竞争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该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公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变更生效后二日内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合并、撤销;

  (6)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 责任编辑:姜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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