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从2005年2月1日起,北京市将开始试行税务委托拍卖、变卖的新管理办法。有四种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已扣押、查封的财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来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北京市市地税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规定,从2005年2月1日起,可以委托拍卖的扣押、查封财物的四种情形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对于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或类似商品价格,且总价值一万元以下的商品;易腐烂变质的商品、价格可能急速下降的商品、季节性商品;经拍卖程序流拍的财物,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交由本市商业企业代为销售。
相关新闻
七类财产不得扣押、查封、冻结
北京市市《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管理(试行)办法》也已出台,从2005年2月1日起执行。为了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这次的新办法也规定,有七类财产税务机关不得扣押、查封、冻结。
这七类财产是,个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直系亲属或无生活来源而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用品和费用,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财物,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扣押、查封的财产的,税务机关不可整体扣押、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但古玩字画、机动车辆、金银饰品、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 责任编辑: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