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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5年的到来,备受各方关注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消息又有了新进展。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这标志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相关规定已经全部出台,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转让将在1月4日起正式通过沪深交易所实施。
细则中,对自然人受让非流通股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可以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
一、依司法裁决受让。例如,某法人因对某自然人欠债,而司法裁决该法人以所持上市公司法人股予以抵偿。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受让。例如,国有股转让给自然人,需由国资委主管部门批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让的其他情形。专家指出,《公司法》对自然人受让非流通股并无限制,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规则同样遵循这一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受让非流通股后,股份性质仍为非流通股,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流通交易。
规则解读
参与资格:该细则设定了15条规则,对有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参与各方的资格审查尤其严格,在有关自然人受让非流通股的问题上也有了相应的规则。
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
信息披露:由于证券交易所将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在指定披露信息的网站进行查询。证券交易所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开股份转让信息。信息有效期根据股份持有人的申请在1至6个月期限内确定。
数量限制: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一次性转让给单一受让人。
( 责任编辑:佳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