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至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融资租赁试点。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