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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的电力紧张和煤炭价格不断上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组织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召开衔接会。这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表面上看,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之间是一种商业合同关系,但从组织者的身份来看,这是由政府主导的解决当前能源供应问题特殊的任务布置会。
然而,与以往的结果不同,这次订货会几乎是不欢而散。电力企业从煤炭企业那里得到的订单寥寥无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似乎失去了对国有企业的控制。从完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角度来说,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可是考虑到严冬将至,全国电力企业煤炭供应告急,煤炭行业的不作为有乘人之危的嫌疑。从国家的大局考虑,如果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之间的商业纠纷,那么,将会给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严重的损害。
在我国,煤炭行业和电力行业都有自己的基本法,这些基本法规范了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调整着这些行业企业的各种社会关系。但现在看来,当初这些由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起草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强调这些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没有把消费者和整个国家的利益放在优先的位置上。所以,在逐步开放煤炭市场和电力市场之后,那些传统的垄断性行业企业开始呼风唤雨,追求高额利润了。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当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出于补偿这些传统能源企业欠账考虑,允许他们适当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时候,那些民营小企业也跟着坐收高额利润。在这种“搭便车”的行为越来越多的情况下,那些国有重点大型煤矿也不得不拼设备、拼消耗,结果造成国家资源被大量浪费,煤炭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这种恶性循环促使我们不得不考虑,怎样才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怎样在确保煤炭行业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同时,强化它们的社会责任。
从根本上来说,我国设立各种国有大型企业不仅仅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能源供应,国有大型企业责无旁贷。当全国许多地方面临电力危机的时候,煤炭企业应当首先考虑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在建立科学核算体系的基础上,千方百计地保证电力企业的煤炭需求。
当然,由于我国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实行了市场化改造,多元的投资主体导致这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由行政主管部门一家说了算。但是,煤炭资源的国有属性决定了这些企业必须无条件地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必须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确保整个社会的煤炭供应。过去那种因为奇货可居而“先交钱后发货”的法律规定应当修改,煤炭企业必须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对电力企业来说也是如此。在“电老虎”时代,电力企业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煤炭消耗严重。经过这次与煤炭企业的博弈之后,电力企业也应当认真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在强调客观原因的同时,从主观上考虑是否应当突出本行业的社会责任,千方百计地提高效率,满足整个社会对电力资源的需求。
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持下制定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虽然出台了,但是,在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各自包团,形成两军对垒的局面下,人们很难相信这个机制能够发挥作用。在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和煤炭市场,允许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这些行业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还应该依据我国的反垄断法律规定,制裁那些少数实行价格共谋的不法企业。与此同时,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该启动价格调查机制,对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全面的调查核算,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强化这些企业的社会责任,防止类似的现象再度发生。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