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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券 ■去年11月份安贞华联在搞返券促销活动时,由于发现90余个商品不能用返券购买,消费者与保安发生冲突
《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昨出台,二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2004年堪称商家返券年,返券之风越刮越大,弄得不返券的商家扛不住,不得不搞。从年初的满100元返30元券,后变成满100元返60元券,满100返元100元券,上涨到满100元返200元券,圣诞节前北京商家有的搞满88元返106元券已陷入了恶性竞争状态。
昨天,《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出台,并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对打折让利、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降价销售、积分返利7种商业促销行为进行了规范。
“促销规则”必须明示
最终解释权有规矩
去年,由于商家擅自变更“返券”可购买商品的范围等规则,引发的纠纷不少,《规范》针对保护消费者充分知情权有明确的条款。例如,经营者必须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在营业场所的入口处、店堂内等明显适当的位置,提前进行明确的明示,使消费者充分了解、掌握其真实的信息。
并且,促销规则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商场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作出任意解释。而已向公众明示的促销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
“打折”不能抬高原价
必须保留核定价格资料
“五折、三折、一折……”看似越来越优惠的价格,有不少商家是在先涨价的基础上再打折的,但是对于“先涨价再打折”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消费者其实很难发现。据阎立刚介绍,《规范》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必须保留促销活动核定价格的资料,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折扣率等有关情况,不得抬高价格。
“返券”使用期不少于7天
不能限制选购同种商品
有些商场的“返券”可使用的期限很短,消费者没有充分选购的时间,曾经有人说,“为花掉‘返券’,购物就像参加百米赛跑”。另外,有些商家还规定同一品牌的商品,过季商品参加活动,新款商品则不收券、返券,这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的不便。
为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规范》要求经营者应当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不得限制使用“返券”选购同一品牌的商品,“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7个营业日。
经营者应当如实明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或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限时购物不能少于3天
生活必需品不能参加
“1分钱一斤白菜、0.8元一斤的大米……”这些都曾是商家开业促销聚人气的促销手段,从2月1日起,这些涉及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活动将被禁止。
今后,开展限期促销活动,一般应不少于3个营业日。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群聚集、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点、限商品数量或免费赠送的促销活动;不得开展以低于进价的价格(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外)以及针对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活动。
■摄影/本报记者王晓溪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