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日前发布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指南》要求,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有关托管人应获得结算公司对其从事该项结算业务的准入资格批准。
《指南》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按现行结算备付金管理规定,确定和调整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结算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如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视为该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对其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可采取包括计收违约资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措施。
《指南》还规定,如结算参与人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发生证券卖空,视为该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结算公司在 T+1日暂不交付与卖空价款对应的资金,并按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卖空价款为基数计收违约金,如两个交易日内卖空证券得以补足,则结算公司可解除对卖空价款的暂扣。否则,结算公司将以暂扣的资金买入与卖空等量的证券,因此产生的损益由结算参与人负责向责任方追索或归还。( 责任编辑:佳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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