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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内容显示银行倒闭券商关门后,储户和股民的利益由国家进行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意见》中指出: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又称股民保证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意见》中个人债权范围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等。而收购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范围则包括,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等。
《意见》规定,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原公告中已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明确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