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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十四条“基金的投资”第三款“投资范围”中规定“股票投资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80%,债券投资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40%。《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在相关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股票投资范围最高可以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鉴于现行法规已经没有对基金投资于债券的限制性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商基金托管银行中国银行同意并报备中国证监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将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调整为该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债券为0%-35%,现金为5%-30%。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如下相应的修改:
一、删除基金合同中第十四条“基金的投资”第三款“投资范围”中的以下内容:“股票投资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80%,债券投资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40%。”
二、将基金合同中第十四条“基金的投资”第四款“投资组合”中原规定的以下内容:
1、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80%。修改为:
1、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
2、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现金为5%-30%。
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均不作任何更动。
特此公告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1月11日
( 责任编辑:姜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