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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认定等相关问题下发通知(详见第2版)。业内人士认为,该通知的发布,将使券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更具操作性,有助于券商采用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方式来拓宽融资渠道。
通知称,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向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提交证明其符合《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短期融资券基本条件的材料,包括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本情况、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公司采用有关规则对资产负债的估值情况以及公司对股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情况等。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按照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提交材料进行核查,向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出具认可函件。
通知特别指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中,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通过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和规范发展类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时可以不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自去年11月发布实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签署了《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谅解备忘录》;随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操作规程》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操作规程》也先后发布实施。
(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