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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草案明确规定,人身伤亡优先赔偿,保险公司无故不赔的,将面临最高30万元的罚款。
这一条例,是针对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出台的“配套措施”。《草案》明确规定,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草案中还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该预先垫付费用的三种情况:(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三)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此规定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但对于这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加害人追偿。
交通事故中经常由于肇事方逃逸,而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此,条例中规定,如果事故的抢救费用高出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限额,或者肇事车辆未参加强制保险,再或者肇事车辆逃逸的,赔偿费用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但是对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草案中并未明示该如何赔付。
对于投了强制保险,如果到时保险公司无故不赔的,《草案》规定,保险公司要面临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草案在保险费率的规定上强调了对司机的奖罚机制。即根据被保险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提高或降低其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草案还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上放置全国统一式样的保险标志。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有权扣车,并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