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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王一 实习记者贾林男 发自北京
昨天(12日)发布的《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与2000年首次出台的《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此次新修订的《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对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要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国家发改委国有资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梁说,这可以有效防止监管人与企业形成利益纽带,侵犯所有者的利益。
此外,规定还指出,代表市政府进驻国有企业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
“这为监事会的有效工作提供了一个制度保障,能够使监事的立场更加中立、独立、客观。”高梁说,暂行办法还将逐渐细化,最终形成正式法规。
“本次修订是在《公司法》框架下对监事会的一种微调,”北京市国资委监事会肖处长说,“监事会的作用就是监督企业经理层,经理层只能是被监督者,不能是监督者。”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的监事方式已从事后监督过渡到事中监督,北京市国资委监事会也由6个办事处增加到9个,编制从30人增加到45人。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