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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年来,我们一直生活在一个由政府“兜底”的年代。金融机构出问题了,破产了,我们不怕,因为我们可以去找政府,政府不解决,我们可以静坐、游行。不是说“稳定压倒一切”吗,我们就不相信静坐、游行这类的招数不管用。
然而,目前形势确实发生了很大变化。去年德隆事件发生以来,国家开始对自然人的债务偿付打了“九折”。刚迈入新年没几天,就传来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方案已获国务院批准的消息。接着,又有消息说国务院已初步同意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有关方案的面世指日可待。同时,期货市场投资者保障基金、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等类似的风险补偿机制也都在加紧酝酿当中。看来我们真的要跟“兜底”时代说拜拜了。
说实话,在市场经济中,金融企业应当有生有死,优胜劣汰。当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有了外资和私人资金参股的时候,如果出了问题还由政府“兜底”,不就等于说是拿公家的钱来填私家的“窟窿”吗?这是很大的社会不公。而长期以来国家动用财政资金补偿金融机构债务时,对个人债权偿付优先于机构债权,本身也缺乏公平公正。
破产的金融机构越多,这些不公平现象引发的问题就越多。近两年来,我国出现了一轮新的金融风波,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多了起来。鞍山证券、大连证券、富友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海南华银等多家金融机构被关闭和接管,政府为忙“兜底”而应接不暇。而且政府这种好心带来的不一定都是好报,政府隐性担保制度诱发了许多的道德风险。号称中国第一大诈骗案的海南“华银信托”案例,据说就是利用了破产时个人债务优先偿还的政策,非法把机构债务转移成个人债务来骗取国家资金。这种国家出资全额补偿个人债务的政策,还诱发了一些金融机构恶意经营的案例,钝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促使他们不去关心金融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度,从而削弱了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
看来,我们的“兜底”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尽快建立显性的风险保险制度时不我待。来自多个方面的信息显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从理论探讨层面走到了非常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目前由央行牵头设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覆盖整个银行业或者至少是存款类机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该制度的目标是增强市场纪律约束,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的退出方式,减少央行再贷款等政府公共支出。
不过,对于存款保险制度正在酝酿中的这个新事物,一开始也不要期望太高。按照现有的设计,这个制度只能维护常态下的金融稳定,在金融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时候它是不灵的,因为没法应付挤提。日本就是一个例子。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刚开始也是实行有限赔付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不得已恢复了全额赔付,包揽了20万亿日元的金融机构债务,到现在它的存款保险机构还处于巨额负债中。可见这个制度的实施也需要好的外部环境。
虽然这个制度不是全能的,但就像央行行长周小川说的那样,它至少可以给出这样一个明确的信号:差的金融机构一定会受到惩罚和处置。要控制它们的扩张,甚至要把它们淘汰出局。只有这样,才能有良好的财经纪律。而且,这样做还可以使储蓄者和投资者参与进来,使他们知道并选择自己要承担的风险,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据悉,在该制度的设计中,还将规定由银行出资来筹集存款保险基金,以便增强银行同业之间的相互约束。该制度还可能将银行股东存款和本银行高管人员存款和金融同业存款等推到可保险的资金范围之外,以增强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约束。有了这些方方面面的约束,打造出一个“既保持金融稳定,又能防范道德风险”的新局面应该也为时不远了吧。
(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