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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年底双薪”、“节日加班费”、“红包利市”又成热门话题,这些“额外”收入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税?昨日,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一为市民解疑。
“年底双薪”单独计税
杨卫华说,“年底双薪”应依法纳税,不过加薪部分(有人称其为第13个月薪水)应单独作为一个月来计算征税,而不是与12月份的工薪相加征税。但对加薪部分征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即不得扣除800元“起征线”,因为在计算12月份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款时,已扣除过一次。当然,按照税法规定如果一些城市居民第12月份的薪金不足800元,那么可以用第13月的加薪补足800元后,第13个月的剩余部分再计算纳税。
加班工资也要征税
杨卫华说,除了国家规定的可以免税的补贴、津贴之外,节假日、休息日和平日的加班所得,都要合并到本月的工资薪金中征税。如果是单位外的“加班”,则要按“劳务报酬”来计算征税。
“利市”征税暂未实施
杨卫华说,税法上有两项征税规定:一是偶然所得,二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应该征税的其他所得。从法律上讲,可以将红包收入归于这两项范畴。但由于春节收“利市”是亲情交往的普遍现象,且数额一般不多,同时又难以控制,在现实中其实很难征税,据了解现在没有对此征税。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