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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颁布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中规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时必须公布信用评级结果,社会公众终于可以借道银行间债券市场了解一些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了。有报道说,大鹏证券崩塌的导火索,正是按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布了亏损1.71亿元的中报。
金融企业的信用评级久已有之,近年来,陆续有一些国内外的商业信用评级机构对我国的银行、保险公司等进行信用评级。但这些评级未产生较大的影响,也未对金融企业形成相应的激励和约束力。探究原因,大概与评级结果宣传不够充分与公众的意识不够有关,但关键的因素可能还在于评级的公信力。有些银行的不良贷款上升较快,一些保险公司的净资产为负,但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却是A级,甚至3A级。偏差如此明显,与一些商业信用评级机构过于注重商业利益有关。业内曾经传出消息,只要多给钱,评级机构就给被评企业一个好的信用等级。如此评级自然难以得到公众的认同。
因此,笔者赞同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进行评级。监管机构评级的目的是为了监管,在价值取向上与商业评级完全不同,监管机构掌握的信息往往也较商业评级机构全面、准确,所以,监管机构作出的评级结果可能更公正。更为重要的是,商业信用评级机构评出的信用等级,主要影响社会公众的选择行为,很难影响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激励和约束力相对较小。相反,监管机构的评级结果就能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直接的、重大的影响。
从评级目的来看,监管机构信用评级是为了配合分类监管。在分类监管的思路之下,违规问题突出、内控制度混乱的金融企业,其信用级别就低,毫无疑问,监管机构将对这类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动态追踪经营状况,密切关注各项风险指标,严格把握审批标准;行为规范、经营稳健、管理层注重诚信建设的企业,其信用级别就高,监管机构自然会支持其大胆创新、加快发展,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监管机构将其评级结果向社会发布,还能发挥市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对守信行为的激励作用。
其实,目前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已普遍重视监管对象的诚信建设,如长沙证券监管部门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上市公司诚信量化考核评分制度;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开设了上市公司诚信记录栏目;2000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制定了《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如果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并以此作为分类监管的依据,金融市场的诚信度就会快速提升。
当然,监管机构的信用评级也会有一定的局限,金融市场的诚信建设还需要商业信用评级机构的配合。笔者注意到,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的目的之一,就是治理混乱的征信市场,建立征信市场监管体系。相信过不了多久,商业信用评级的公信力也会大大提升。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