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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毕德称,3.5美元专利费是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飞利浦近期没有降低专利费的计划。此前之所以将5美元降到3.5美元,是为了鼓励厂商对DVD市场发展的支持
飞利浦坐不住了,美国律师安顿·汉多尔(AntonHandal)前脚刚走,路毕德(RuudPeters)就匆匆到京。
两个美国人同一周出现在北京,虽然讲的是同一件事情,立场却截然不同:安顿·汉多尔代表的是原告方中国DVD企业,而路毕德则是飞利浦公司知识产权及标准部的执行副总裁和首席执行官。
对路毕德来说,一向软弱的中国DVD企业突然反击,让他感到很吃惊:这是从飞利浦专利授权以来遇到的第一起集体诉讼。
飞利浦的挑战
飞利浦在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强势地位正在受到挑战。
飞利浦无疑是一个专利和标准方面的巨人:拥有20000多项专利,在不同行业组成了多个专利池,拥有500多名知识产权和标准方面的员工,在世界上多个国家设有分部,并在中国上海、北京、深圳和香港设有办事处。
“我们是飞利浦销售技术的部门,是使公司保持活力的保障。”路毕德如此评价这个部门对于飞利浦的重要。
但是,两起诉讼或许会改变路毕德这种乐观的说法。
第一起是2002年6月24日,飞利浦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请求调查19家CD-R及CD-RW厂商侵犯其6项专利的案件。飞利浦要求ITC颁布永久禁止令,阻止这些厂商产品销往美国。在经历ITC近14个月审查后,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初步判决结果:认定飞利浦主张授权不合理成立,认定飞利浦授权待业构成美国法上的专利权滥用而不得行使相关权利。
这起诉讼,虽然还没有等到最终审判决结果,但却给飞利浦的知识产权政策造成了不小的打击——已经有企业站出来公然反对飞利浦的权威。
但路毕德却不这样认为:这起案子说飞利浦败诉不准确。因为ITC的初判有三个结论:一是认定飞利浦的专利有效;二是飞利浦的专利受到了侵害;三才是飞利浦强制执行了知识产权程序。
“我们并不同意ITC的裁决,并已经提出上诉。”路毕德虽然认为这起诉讼的初判结果不公正。但不可掩盖的事实是:飞利浦一直沿用的知识产权政策正在受到挑战。
正是有了这个案例,才有了无锡多媒体(香港)有限公司和东强(无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中国DVD企业对飞利浦的集体诉讼。
“ITC案例将是我们非常重要的依据。”汉多尔认为,中国DVD企业的诉讼会成为21世纪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案件,将可能改变专利授权的模式,使企业能够自由竞争。
3.5美元争议
飞利浦向每台DVD机征收3.5美元专利费,是本次案件争议的焦点。
对此,路毕德认为,飞利浦对每台DVD机收取3.5美元专利费,是在飞利浦研发投入基础上核算出来的,是对技术研发的鼓励,并无任何不恰当的地方。
“按照国际惯例,专利费应该占售价的1%~5%比较合适,”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中心魏衍亮博士告诉记者,“按固定数额收费也颇受争议。”魏衍亮认为,现在DVD售价下降得如此之快,包括4C在内,每台DVD交纳的专利费已经达到15%以上,跨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上的霸权极不合理。
安顿·汉多尔告诉记者,3.5美元只是我们都知道的数字,其实在与企业签署的合同中,还有很多隐蔽的条款,包括要求企业按时交纳专利费,并有权力审查企业的销售数据等。
“中国DVD行业已经处于崩溃边缘。”魏衍亮认为。DVD企业已经纷纷转型:新科现在的主业是液晶电视和GPS定位系统,万利达将主攻小家电领域,步步高做起了电动自行车,上广电的下一步是主攻车载DVD,夏新在液晶电视和手机上已经做出了成绩。
“这些大企业抗风浪的能力自然会强一些,很多中小企业则没有这么好的命运,等待他们的只有倒闭一条路。”
但路毕德并不认为专利费会导致DVD企业生存危机。他称,DVD机行业利润大幅下滑和企业倒闭是恶性竞争使然。今天飞利浦一旦取消了专利费,不出一周,DVD机价格就会降下来。
路毕德称,很多年来,飞利浦采用的都是收取固定数额专利费的方法。仅仅有一个例外:CDAudio刚开始的时候按售价2%比例收取专利费,但由于核算过于麻烦,只执行了很短一段时间。
路毕德认为按百分比收取专利费太麻烦,有时候难以操作。如果按百分比收费,每种型号的不同价格都要跟踪记录,对厂方的管理带来不便,对飞利浦也有不少的困难。更复杂的问题是:卖的产品如果是家庭影院、CD、DVD等捆绑销售的组合产品,就无法剥离出来单独计算价格,根本搞不清应该按怎样的价格来收费。
路毕德建议,DVD企业应该把专利费计入固定成本,作为使用成熟技术减少的研发开支来核算。
针对飞利浦是否会在近期降低专利授权费用的问题,路毕德称,3.5美元专利费是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飞利浦近期没有降低专利费的计划。此前之所以将5美元降到3.5美元,是为了鼓励厂商对DVD市场发展的支持。
海关不是全部数据来源
尽管路毕德为“扑火”花费了不少心思,飞利浦面临的问责局面仍然相当尴尬。
一方面,很多得到专利授权的中国DVD企业面临转型甚至倒闭危险;另一方面又有很多企业得不到飞利浦的专利授权,无法到国外销售其DVD产品。
原告无锡多媒体就是没有得到专利授权的企业之一。安顿·汉多尔告诉记者,无锡多媒体就因多次向飞利浦申请专利授权却被无理拒绝而将后者推上法庭。
“这样的企业并不是少数。”魏衍亮告诉记者。企业在向飞利浦申请专利授权的时候,往往被要求提供以往的销售数据,但企业提供的数据飞利浦并不认同,“甚至海关的数据,也得不到飞利浦认可。”
“这是不正当竞争。”安顿·汉多尔直言不讳地表示,按照美国相关法律,飞利浦必须对所有向其申请的企业公平对待,不能无理由拒绝。
对此,路毕德认为:“飞利浦对待任何企业都是公平的,只是要求企业将销售数据汇报,但很多企业不愿意由第三方的审计机构来审计他们的数据,这样就不会得到我们的授权。”
“海关提供的数据并不一定符合要求。”路毕德认为,海关可作为最基本的数据来源,但很多时候欧美海关的数据和中国海关提供的数据“并不一致,甚至差别很大”。
路毕德认为海关不能作为第三方审计数据,还有另外一个原因,那就是中国企业组织架构复杂,在不同的地方以不同名字注册,这种情况“海关根本无法判别”。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