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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赐利称其徒劳无益
本报记者王佑方玉书发自上海广州
保赐利已在全国范围内向还在销售立邦“美得丽”和“永得丽”产品的经销商发出律师函,表示其不得继续销售立邦“假冒”保赐利的商品
昨天(30日),记者从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立邦”)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陈乃蔚律师处得知,2月1日,他将代表立邦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通中院”)有关人士商量,延期审理立邦被诉“商标侵权案”。
陈律师说,在“立邦”这一商标下,“美得丽”和“永得丽”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早在40多年前已开始使用,使用地区包括香港特区以及东南亚等华人地区,两产品于上世纪90年代初进入中国市场。因此立邦需要找到这些海外的证明材料,来证实企业的这两大特有名称在当地所享有的知名度,而收集这些书面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的相关公证、认证材料,需要一段时间。立邦已向南通中院要求,将原定于2月1日举证的截止日期,延长3个月。
得知这一消息,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保赐利”)的代表律师田子军表示,立邦申请延期,所谓的收集证据是毫无意义的,“立邦1998年就说要收集证据,收集到现在时间还不够长吗?再延期3个月又怎样?侵权就是侵权,这是事实。”田子军表示,保赐利已在全国范围内向还在销售立邦“美得丽”和“永得丽”产品的经销商发出律师函,表示其不得继续销售立邦“假冒”保赐利的商品。
田子军告诉记者,收到保赐利律师函的经销商都停止了立邦“美得丽”和“永得丽”产品的销售;律师事务所对有疑问的经销商也一一作了解释。“首先保赐利不承认立邦提出的‘美得丽’和‘永得丽’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说法;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中提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使立邦认为‘美得丽’和‘永得丽’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也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田子军说。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