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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劲 NBD特约评论员
“环保风暴”刮过之处,30个被点名的项目中已有27个停建。目前,未停建的3个项目全部隶属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总公司。一场轰轰烈烈的“环保风暴”,如今却变成了前途未卜的“环保争端”。有消息说: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目前正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这三个部门之间进行协调,近日将达成最终处理意见。
自今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30个违法开工项目后,一场环保风暴赢得了舆论的普遍支持,但是,三峡总公司面对自己承建的3个项目也被列入“黑名单”,起初是不以为然,随后又是坚称“自己绝非算违法开工”。由此,使环保部门发起的“绿色执法”行动,终于演化为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之间的“部委争端”。
如今,国务院有关方面已经介入其中展开协调工作。相信依靠国务院的权威效力,争端会很快得到“平息”。但是,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标准来衡量,这种依靠行政手段来裁决部委之间行政争议的办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行政裁决,是属于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很多时候是在各部门行政利益发生冲突时,寻找平衡点,以便消除各方的争端。行政裁决依靠的是行政级别的权威,和裁决者个人权力的权威,而不是制度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同时,司法权不能审查、监督、裁决行政行为,这是对于司法权的挑战,司法制度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依法治国理想就会落空。
在全球经济逐步转向后工业化的时代,环保部门和经济建设部门的冲突,似乎成了天生的冤家对头。世界各国各地区莫不如此。当环保和经济建设部门发生冲突的时候,世界上目前普遍的做法是依靠法院,甚至是独立的行政法院进行裁决。大家比较熟悉的例子包括我国香港特区的“中环三期填海事件”。2004年,香港进行中环三期填海工程,保护海港协会站在环保的角度认为不妥,遂将特区政府起诉至行政法院进行“司法覆核”。最终,法院裁定海港协会败诉,中环三期填海工程继续施工。
去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力等30位代表呼吁,为有效规范政府行为,建议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并提出由广东先行试点。这个建议后来没有了下文。
虽然中国是否需要行政法院在理论上存有争议,但是,通过司法裁决来解决行政争端,应该是一个不容动摇的目标。
《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们说“不仅官可告民,民也可告官,这是别开生面的民主政治的体现”。但是,“官告官”在法律上却没有明确规定,只能说明中国的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 责任编辑:孙可嘉 )